新《药品管理法》特刊_108页_2mb
报告摘要
新《药品管理法》特刊总结
核心内容
新《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正式通过,标志着中国药品监管体系的重大改革。该法从药品定义、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口药品监管、假药劣药责任认定、药物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整,旨在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水平,推动医药行业规范化发展,同时为医药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药品定义更清晰
- 原法对药品的定义存在交叉与歧义,新法将药品分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更符合药品注册的分类标准,减少实践中的混淆。
- 药品定义的调整也影响了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更侧重于专业技术标准,而非单纯行政许可标准。
2.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国推行
- 持有人制度从试点推广至全国,允许企业或机构持有药品注册证书,无需必须具备生产条件,体现“轻资产”模式。
- 但持有人需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包括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等,责任重大。
- 持有人制度的实施也影响了药品交易模式,特别是药品上市许可的转让,将简化流程并降低成本。
3. 取消GMP、GSP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新法取消了GMP和GSP认证,要求企业建立并持续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强调动态监管。
- 监管重心由“重发证”转向“重监管”,通过飞行检查等手段加强药品质量管控。
-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对现有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4. 网售处方药解禁
- 新法未明确禁止网售处方药,仅规定特殊管理药品不得网络销售,意味着网售处方药有望解禁。
- 药品网络销售需遵守相关经营规定,如GSP、处方审核、分类管理等,需结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药品网络销售需与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对接,存在监管衔接问题。
5. 假药、劣药定义修改
- 假药与劣药的认定标准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变,更加注重药品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是否产生不合理危险。
-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仍受行政处罚,情节较轻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 新法加重了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包括高额罚款、吊销证照、终身从业禁止等。
6. 药物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管理优化
- 非临床研究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GLP、试验动物使用管理等,强调数据真实性。
- 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默示批准,缩短审批时间,提升效率。
- 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简化流程。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格认定改为备案制,降低准入门槛。
- 拓展性临床试验(同情给药)制度正式落地,为严重疾病患者提供紧急治疗手段。
7. 药品追溯制度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需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实现“一物一码、一码同追”。
- 追溯制度有助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便于药品召回及责任厘清。
- 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要求由国家药监局发布,企业需按照规定升级追溯系统。
8. 法律责任明显加重
- 行政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假药、劣药的罚款倍数提升至15-30倍,且货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 实施首负责制,确保药品质量问题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 个人及单位若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 对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9. 进口药品监管与风险
- 新法并未全面放开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进口,仍存在诸多监管雷区。
- 管制类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需取得《进口准许证》,未经批准进口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非管制类药品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未通过检验,仍可能被认定为假药、劣药,构成刑事责任。
- 个人自用药品入境需符合“合理、自用、少量”原则,否则可能被按货物处理,面临税收及走私风险。
10. 刑事责任与法律溯及力
- 新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变化,可能影响相关案件的刑事认定。
- “药神”案中,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但可能构成走私或销售假药罪。
- 新法实施后,若案件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司法机关可能考虑立法目的,对部分案件进行重新审视。
结语
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体系向更加科学、合理、国际化的方向迈进。虽然在某些方面为“药神”等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行为提供了豁免,但整体上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加重了违法成本,提高了合规要求。企业需密切关注后续实施细则,确保在药品研发、生产、进口、销售等环节合规运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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