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08-51页_1mb
报告摘要
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雷继平律师撰写,聚焦资管产品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结构化安排、回购条款、名股实债、收益权创制、通道业务、谨慎义务及司法监管化趋势等。报告分析了这些安排在《资管新规》实施前后的法律效力变化,探讨了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之间的互动,旨在为资管从业者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结构化安排的法律效力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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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安排概述
结构化安排是大资管产品中常见的非典型增信措施,包括优先级优先分配收益、劣后级补足收益、劣后级回购优先级份额等。 -
《新规》对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 禁止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 《新规》将监管范围扩大至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险资资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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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结构化安排的态度
- 《新规》前,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可其效力;
- 《新规》后,司法机关可能依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认定其无效;
- 《新规》具有较高的监管权威,司法机关在判断其效力时会考虑监管意图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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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安排效力的不确定性
- 单纯“优先级优先分配收益”的结构化安排是否构成保本保收益,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判断;
- 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机关倾向于综合审查风险提示、合同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二、回购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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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条款的法律性质
- 回购条款属于合同债权范畴,不构成担保;
- 法院普遍认可其合法有效性,但需审查其是否构成“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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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回购条款的影响
- 禁止为资管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回购承诺;
- 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监管制裁,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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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回购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
- 《新规》属于部门规章,不直接构成合同无效依据;
- 但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其无效;
- 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例中已表明,对“通道业务”中的回购条款,可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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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避免为非标资产提供回购承诺;
- 使用“转让/受让”等中性术语,避免“担保”、“确保”等具有担保含义的表述;
- 明确回购条款的交易性质,以降低被认定为担保的风险。
三、名股实债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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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的定义
- 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而是提供固定收益并约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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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名股实债的认定标准
- 通过缔约过程、股权转让价格、收益安排、股东权利义务等判断;
- 对于涉及第三方回购的条款,法院通常认可其有效性;
- 对于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条款,法院在不同案例中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定无效,有的则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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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名股实债的限制
- 财政部在PPP项目中明确禁止名股实债;
- 保险资管和私募基金领域亦对名股实债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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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通过合同明确投资性质,避免混淆“股”与“债”;
- 在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避免因“名股实债”被认定为无效。
四、已转让收益权的股权能否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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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与股权质押的关系
- 融资方将股权收益权转让给资管产品后,是否还能将股权质押?
- 股权质押通常以全部股权权能为担保,但收益权已转让,质权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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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与理论争议
-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股权质押的效力;
- 但存在质权因与收益权混同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理论上,收益权可能被视为一种债权,与股权质押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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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明确收益权与股权质押的法律关系;
- 避免使用模糊或混淆的表述,确保质押标的物的明确性;
- 考虑未来监管趋势,提前调整交易结构。
五、通道业务中的管理人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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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的定义与特征
- 通道业务是指由委托人主导,金融机构仅作为资金通道;
- 具有“资金两头在外”、“管理责任让渡”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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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态度的变化
- 监管趋严,明确“通道不免责”;
- 要求管理人尽责,避免因未履行义务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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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趋势
- 法院通常依据合同约定判断管理人是否尽责;
- 若管理人未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 在涉及第三方责任时,管理人不能以通道业务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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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管理人职责范围,避免过度干预;
- 通过合同约定减轻管理人责任,如明确“委托人自行承担决策风险”;
- 避免参与或协助委托人进行抽逃出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六、明晰谨慎义务,避免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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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义务的法律属性
- 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 既是过错责任,也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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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义务的裁判标准
- 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主观判断;
- 若受托人未履行信托合同约定或未尽到勤勉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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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与谨慎义务的关系
- 通道业务中,受托人责任范围较小,但仍需履行基本义务;
- 建议通过合同明确管理人职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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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管理人职责与免责范围;
-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留存管理决策依据;
-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合规。
七、司法监管化趋势对资管纠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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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监管趋同趋势
- 法院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可能参考监管规定;
- 对于“名股实债”、“通道业务”等创新交易,若被认为违反监管精神,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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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
- 若违反《资管新规》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
- 《若干意见》与《实施意见》均强调以监管精神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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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监管与合同目的解释
- 法院可能通过合同目的识别真实法律关系;
- 例如,将回购承诺视为担保行为,进而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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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避免通过“金融创新”规避监管;
- 提前识别合同目的与法律关系的潜在冲突;
- 在合同中明确法律关系与交易目的,避免被认定为违规或无效。
总结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管行业的结构化安排、回购条款、名股实债、收益权创制、通道业务等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司法机关在判断这些安排的效力时,开始越来越多地考虑监管要求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资管从业者需密切关注新规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并在合同设计与履行过程中,确保合规性,避免因违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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