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23_Austrian-Federal-Economic-Chamber_4页_103kb
报告摘要
总结:CP 23 - 薪酬政策原则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奥地利联邦经济协会银行与保险部门(Division Bank & Insurance)对欧洲银行管理局(CEBS)关于薪酬政策高阶原则的征求意见函的回应。该部门代表整个奥地利银行业,认为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综合考虑风险、长期利益及行业特性,同时强调灵活性和比例性原则的重要性。
主要观点
- 政治共识与市场危机:普遍认为不合理的薪酬实践可能加剧了市场危机,但风险过度承担的原因复杂多样,需进一步研究薪酬实践与业绩之间的关联,以避免意外后果。
- 国家层面响应:尽管已有国际层面的研究成果,但作者认为国家层面的实施更合适,尤其应遵循“ subsidiarity 原则”。
- 薪酬政策应具一致性:薪酬政策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业,也应适用于整个金融体系,以确保整体的协调性。
- 高阶原则的适用范围:原则应限于管理层、风险承担者和控制职能,而非所有员工。
- 灵活实施与过渡期:原则的实施应基于机构的规模、复杂性和业务特点,不同机构应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同时,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来调整现有合同,以确保平稳过渡。
关键信息
一、总体薪酬政策原则
- 薪酬政策应与机构的业务战略、风险容忍度、目标和价值观相一致。
- 不应鼓励过度冒险行为。
- 应涵盖整个机构,并考虑不同职能(如高管、风险承担者和控制职能)的特殊性。
- 控制职能应获得合理薪酬,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二、透明度原则
- 薪酬政策应内部透明,外部披露应适当。
- 外部披露可参考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框架,但不适用于非上市机构。
- 内部披露应根据接收对象的不同,提供不同层次的透明度。
三、治理结构原则
- 管理机构应在监督职能中确定自身薪酬,并监督整体薪酬政策。
- 薪酬政策的执行应接受独立审查。
- 对于规模较小、市场风险较低的机构,应采用更简化的方式。
四、绩效评估与薪酬挂钩原则
- 薪酬应基于个人、业务单元和公司整体绩效的综合评估。
- 绩效评估应考虑非财务因素。
- 薪酬计算应调整风险和资本成本,以反映真实业绩。
五、薪酬形式原则
- 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应合理。
- 大额奖金不应仅以现金形式发放,而应包含可延期的灵活成分。
- 薪酬形式应由各机构自主决定,以适应其特定需求。
- 应设定过渡期,以确保现有薪酬结构与新原则的平稳对接。
结论
文件强调,薪酬政策的制定应以风险管理和长期利益为导向,同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以符合不同机构的实际需求。作者建议在国际层面提出高阶原则,但在具体实施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和机构的差异,并给予适当的过渡期和调整空间,以避免对现有合同和员工激励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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