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HighLevelprinciplesonriskmanagement_7页_176kb
报告摘要
高级风险管理原则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件总结了CEBS(欧洲银行管理局)在2008年G-20峰会后,针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所提出的高级原则。这些原则旨在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实践,提升其风险治理能力,并确保风险管理与战略目标、监管要求相一致。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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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文化与治理
- 机构应建立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由首席风险官(CRO)或高级管理层负责。
- 管理层需具备对业务及风险的全面理解,并确保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
- 风险文化应覆盖所有业务单位和业务线,包括金融与非金融风险。
- 风险治理应文档化,并定期更新,确保员工了解其责任与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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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风险偏好和容忍度需与机构的运营状况、战略目标及监管要求相一致。
- 机构应设定明确的风险目标,并确保这些目标之间相互协调,同时符合对存款人风险的监管约束。
- 风险管理应考虑所有相关风险,包括表外交易带来的风险。
- 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的设定应由管理层负责,并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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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风险官与风险管理职能的角色
- CRO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挑战和监督决策过程。
- CRO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汇报,特别是在涉及重大风险问题时。
- CRO需具备与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管理层理解整体风险状况。
- 风险管理职能应独立于运营部门,确保其能有效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保持与决策职能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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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模型与风险管理整合
- 机构应识别并管理所有业务线的风险,无论其是合同性、或非合同性、表内或表外风险。
- 风险模型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一部分,但不应过度依赖,需结合专家判断。
- 风险管理应整合所有相关风险,确保新业务或产品在推出前已被充分评估。
- 风险管理流程应具备透明和定期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在组织内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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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审批政策与流程
- 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完善的“新产品审批政策”(NPAP),涵盖新产品的开发、审批及现有产品的重要变更。
- 审批政策应包括新产品定义、参与部门、定价模型、损益分析、软件支持、后台及中台运营、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 风险管理职能应在新产品审批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并确保新产品在不同业务线和投资组合中的有效推出和监控。
关键信息
- 时间背景:2008年G-20峰会后,欧盟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 目标:通过制定高级原则,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与一致性,确保机构在风险治理、文化、模型、新产品审批等方面符合国际最佳实践。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大型复杂机构,但根据比例性原则,也可适用于其他类型机构。
- 实施要求:高级原则应在Pillar 2的监管审查框架下被机构实施和监管机构纳入其程序,最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整合性:CEBS致力于将风险管理原则整合为统一的指导手册,以消除现有指南的碎片化问题。
结构概览
| 主题 | 核心要点 |
|---|---|
| 风险文化与治理 | 建立全面风险文化,明确风险管理职能,确保管理层理解业务与风险 |
| 风险偏好与容忍度 | 风险设定需与监管、战略目标一致,需定期评估 |
| 首席风险官与风险管理职能 | CRO需独立且有权威,风险管理职能需具备专业能力并独立于运营部门 |
| 风险模型与整合 | 风险模型需结合专家判断,风险应被整合管理 |
| 新产品审批政策 | 审批流程需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需参与并监督新产品推出 |
本总结涵盖了CEBS高级风险管理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观点和关键实施要求,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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