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6-申万宏源-证监会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和上交所期权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点评_17页_675kb
报告摘要
2014年股票期权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4年12月5日,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多项关于股票期权试点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即将正式推出。此次发布涵盖交易管理办法、经营机构指引、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业务指引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多个方面,旨在构建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安全的股票期权市场。
主要观点
1. 期权产品定义与交易规则
- 股票期权是标准化合约,允许买方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股票或ETF等标的物。
- 期权合约上市与挂牌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标的证券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日均波动幅度限制、日均持股账户数等。
- 期权交易分为多个时段,包括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收盘集合竞价。
2. 经营机构参与资格
- 证券公司:可参与经纪、自营业务及做市业务,需具备相应资质。
- 期货公司:仅可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不得参与做市或自有资金交易。
- 基金公司: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但不得从事做市业务,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低于50万元、有6个月以上交易经历等条件。
- 普通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公司等,可参与期权交易。
- 投资者分级管理,设置一、二、三级交易权限,分别对应不同的交易权利。
4. 做市商业务安排
- 引入做市商制度,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更多义务。
- 做市商需具备资质并提交申请材料,通过测试后方可参与。
- 做市商需履行报价义务,包括买卖价差、最小报价数量、参与率等。
- 做市商可申请提高持仓限额,且有相应的激励与保护机制。
5. 风险控制措施
- 实行保证金制度,规定不同类型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及管理方式。
- 设置持仓限额制度,防止市场操纵及过度集中风险。
- 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便于监管机构监控市场。
- 引入强行平仓制度,在保证金不足或持仓超限时强制平仓。
- 制定取消交易制度,应对市场异常情况。
- 设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用于应对结算风险。
关键信息
期权合约设计要点
- 标的条件:股票需为融资融券标的,且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ETF需为融资融券标的,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 到期日:合约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
- 最小变动单位:股票期权为0.001元,ETF期权为0.0001元。
- 交易时段:9:15至9:23为开盘集合竞价,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
投资者交易权限
- 一级权限:允许备兑开仓、认沽期权买入开仓、平仓或行权。
- 二级权限:增加所有上市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卖出平仓权限。
- 三级权限:允许保证金卖出开仓。
做市商制度
- 做市商需使用指定账户,不得将做市账户用于自营交易。
- 做市商可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根据评价结果享受激励或减免费用。
- 做市商在特定情况下可豁免部分义务,如涨停跌停、合约严重虚值等。
风险控制机制
- 强行平仓:由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执行,优先处理持仓量大、流动性高的合约。
- 取消交易: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可取消当日交易,损失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 结算担保金:用于共同担保及应对违约风险,可从其他结算参与人担保金中调用补充。
总结
此次股票期权试点相关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股票期权市场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通过明确经营机构资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市商制度、交易规则及风险控制措施,为期权市场的平稳推出和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整体框架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风险的高度关注与防范,同时也兼顾了市场流动性与效率,是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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