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_修订征求意见稿_10页_568kb
报告摘要
文件目的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旨在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机构)监管,完善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支付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分类评级机制。
评级指标与方法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基于七个模块:公司治理(10分)、业务规范(25分)、备付金管理(10分)、用户权益保护(10分)、系统安全(15分)、反洗钱措施(15分)、经营稳健性(15分),总分100分。评级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得分加总,加上加分项(最高+5分,如履行社会责任)和减分项(最高-15分,如未按时报送材料或参与非法活动)。评级频率每年一次,覆盖前一年度,可调整频率。满分用E类情形认定,包括未提交材料或违法犯罪等。
评级结果与应用
评级结果分为五类十一级:A类(AAA、AA、A,90-105分)、B类(BBB、BB、B,75-90分)、C类(CCC、CC、C,60-75分)、D类(30-60分)、E类(30分以下)。A类机构经营规范,风险低;E类机构存在严重违规,风险防控弱。评级结果用于差异化监管,包括不特别措施、监管谈话、增加检查频次、执法检查等。结果仅在监管使用,不得对外披露或用于商业目的。
实施组织
适用于设立满一年的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开展自评,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材料,确保真实性。分支机构负责收集信息、初评(6月30日前),中央行复核(8月31日前),并通知结果。监管措施包括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
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中央行解释,自202×年起施行,废止相关旧文件。并提供评级材料规范要求,包括自评报告、报送方式和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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