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清科观察:政府引导基金全国开花首批将迎来“收获期”_6页_415kb
报告摘要
清科观察:政府引导基金全国开花 首批迎来“收获期”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VC)与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面临募资困难,新募基金数量和金额均大幅下降。在此背景下,政府引导基金成为改善市场资本来源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加快设立引导基金,推动产业升级与创新企业发展。2012年第一批政府引导基金进入退出期,各地在退出机制和收益分配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以保障资金安全并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主要观点
- 募资困境倒逼政策支持:2011年下半年以来,VC/PE市场募资难度加大,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为市场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并通过政府信用吸引民间和外资参与。
- 引导基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投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另一方面,顺应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 退出机制多样,保障资金安全:政府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各地在退出时机、价格及收益分配方面存在差异,但普遍遵循“保障政府资金安全”和“让利于民”的原则。
- 区域分布呈现东密西疏格局:东部沿海地区如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设立引导基金数量较多,中西部地区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成为新的增长点。
- 引导基金向区县扩散:政府引导基金不仅在省级层面设立,还向区县级扩展,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区域经济创新。
关键信息
引导基金的设立与发展
- 政策支持: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可设立引导基金。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指导意见,规范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 区域分布:东部地区引导基金设立密集,中西部地区近年来加快布局,如湖北、四川、陕西、内蒙古等。
- 区县扩展:长三角地区是引导基金向区县扩散的典型,如杭州萧山区、南通市、泗阳县等设立区级引导基金,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退出机制与收益分配
- 退出方式多样:包括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
- 退出规定差异明显:
- 北京: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超过3年按原始投资额加贷款利率计算。
- 上海: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在4年内按原始投资额加贷款利率计算,超过4年市场化定价。
- 江苏:引导基金参股后,退出时可将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投资人。
- 天津:政府出资部分收益可用于奖励受托管理机构。
- 广东:参股3年内按国债利率收取收益,5年内按贷款利率,超过5年同股同权。
- 陕西:享有优先清偿权。
- 浙江:其他股东3年内按原始投资额加利率计算,超过3年按市场价格。
- 山东:收益参照国债或贷款利率,超过5年同股同权。
- 安徽:利润的20%分配给管理团队,80%按出资比例分配,省内企业收益奖励管理公司。
引导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
- 投资导向明确:引导基金倾向于投资早期项目,通常规定投资比例不低于60%,重点支持高科技产业和初创企业。
- 推动产业发展:2011年VC/PE市场投资中,52.6%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专项基金设立:多个地区设立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如江苏省、广东省、济南市、萧山区等,推动本地新兴产业发展。
政府引导基金的未来发展
- 持续扩展:政府引导基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扩展,尤其在中西部和区县层面。
- 政策导向清晰:未来将继续围绕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 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逐步向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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