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_清华大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_55页_665kb
报告摘要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总结
核心内容
2021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环境司法工作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导,推动环境司法体系建设迈向新阶段。全国司法机关在组织建设、工作机制、政策与案例指导、队伍建设与理论研究、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向纵深推进,国际影响力日渐增强
- 组织建设常态化: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2149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同比增长7.83%。
- 跨区域审判体系:多地法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审判组织体系,如湖北“1+5+10+N”模式、甘肃“点、线、面”模式等。
- 检察机构专业化:检察机关探索“多检合一”模式,设立流域检察室和巡回检察室,如河北白洋淀检察室、广西漓江流域检察官办公室等。
- 司法机制创新:推动案件类型规范化、审理机制创新(如“先民后刑”模式)、执行机制多样化(如“认购碳汇”方式)。
- 部门协作多元化:构建“法检行”联动机制,推动司法、行政、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
- 国际影响力提升: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推动《昆明宣言》的通过;参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成就;发布白皮书,扩大国际传播影响力。
二、环境司法专业化稳健发展,案件质效不断提升
- 案件数量增长: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97492件,同比增长10.18%。
- 环境侵权案件增长:环境民事案件收案175261件,同比增长10.18%;结案167055件,同比增长2.86%。
- 《民法典》适用良好:民法典绿色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推动环境侵权案件裁判的规范化。
- 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公益诉讼案件收案5267件,同比增长25.97%;结案4943件,同比增长38.97%。
- 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上升: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赔偿方式以赔偿损失和修复为主。
三、环境司法新兴领域空间广阔,未来发展可期
- “绿色原则”在合同案件中适用:适用范围集中于买卖、租赁、承揽、土地承包等合同类型,但适用率仍较低。
- 《长江保护法》实施成效初显:2021年长江流域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0796件,非法捕捞、盗伐林木、超标排磷等问题突出。
- 检察公益诉讼成熟: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机制逐步完善,案件类型与数量均有所增长。
四、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强化制度供给
- 专门化体系建设:推动环境司法组织体系、程序机制、规则体系的系统化发展。
- 专业化能力提升:通过司法培训、专家库建设等方式提升环境司法队伍的专业能力。
- 司法理论研究深入:理论与实践结合,推动绿色司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和适用。
- 司法政策与解释完善:发布多项司法政策和解释,统一司法尺度,强化环境司法的制度保障。
重点领域分析
1. 环境侵权案件
- 数量增长,但地域分布不均。
- 污染类型以混合污染为主,尤其大气污染。
- 责任承担方式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性赔偿适用尚不统一。
- 法院对“绿色原则”的适用存在分歧,需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
2. 环境行政案件
- 数量增长,但程序复杂,上诉率高。
- 简易程序使用率低,司法审查需加强。
- 行政赔偿案件改判率高,反映司法审查的实质性需求。
3. 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
- 数量下降,反映社会治理效果。
- 污染环境罪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 非法捕捞、滥伐林木等案件占主导,需加强预防性司法机制。
4. 环境公益诉讼
- 健康发展,预防性功能增强。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比高,体现司法治理的综合性。
- 检察建议在诉前程序中广泛应用,推动行政整改。
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磋商程序成为主要方式,司法确认率较低。
- 修复和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
未来发展建议
- 完善“绿色原则”适用规则: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其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范围。
- 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协作:提升流域治理的协同效应,推动生态环境修复。
- 提升司法专业化与制度化:强化环境司法队伍建设和理论研究,推动环境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推动司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环境司法经验的国际影响力,参与全球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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