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_12页_281kb
报告摘要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总结
一、核心内容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
三、政府职责与管理机制
-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机构,保障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 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指导;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导。
- 协同机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档案管理职责与要求
- 档案机构职责:市城建档案馆及区城建档案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放和利用。
- 档案形成单位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设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并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 工程参与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同步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及时移交。
五、档案收集与移交
- 城建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档案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时限向市或区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符合技术标准的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地下管线拆除、废弃或补测的档案需及时移交。
- 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在保管一定年限后需移交至城建档案机构。
六、档案保护与利用
- 城建档案实行分级保护,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及时修复、复制或采取技术处理措施。
- 涉密档案需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 城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特殊情况可延期开放。
- 已开放档案可凭合法证明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需按程序审批。
- 城建档案可用于文献服务、统计汇编、陈列展览等方式,推动档案文化传播。
七、红色档案与信息化建设
- 市城建档案馆应加强红色城建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
- 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由规划资源部门统筹,推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过程管理。
- 电子档案应符合长期保存要求,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凭证使用。
- 城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规定。
八、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建立城建档案信用管理机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九、施行与废止
-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1987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后续修正版本同时废止。
十、其他
- 乡村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办法》报送至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主送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抄送相关市委、市政协及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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