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培训材料_73页_1mb
报告摘要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管理,以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该办法自2016年起全面实施,结合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明确了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管理责任及违规处理机制。
主要观点
- 管理目标:优化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实施。
- 管理原则: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研任务和相关制度要求。
- 制度建设:强调承担单位需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 监督检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
- 预算调整:预算调整需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执行,设备费调增或调减需报市科委批准。
关键信息
一、预算编制
1. 预算的作用
- 项目(课题)预算作为经费安排的依据,是任务书、合同、财务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预算编报的基本原则
- 目标相关性: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密切相关。
- 政策相符性: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 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内外科研活动水平,合理匹配支出。
3. 预算编报依据
- 项目(课题)任务书
- 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财经制度规定
4. 预算编报要求
- 承担单位应分工协作,统一编制
- 预算应详细说明支出用途及测算依据
- 避免重复列支不同渠道资金
5. 预算编报内容
直接费用
- 设备费:用于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租赁外单位设备,需注意单价限制及审批要求
- 材料费:用于科研过程中的消耗性材料,不得列支生产性材料或办公用品
- 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委托外单位进行检测、测试等,需签订合同、提供报价单,且不得分立子任务
- 燃料动力费:用于可单独计量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用
- 差旅费:用于科研人员出差、会议注册及交通费用,需符合开支标准
- 会议费:用于组织学术研讨、协调等会议,需控制规模、数量和标准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于科研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需有邀请函、审批表等材料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出版、专利申请等,不得列支通用软件和通信费用
- 劳务费:用于科研人员和引进人才的劳务支出,发放标准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
- 专家咨询费:用于支付临时咨询专家费用,标准因形式而异,不得支付给项目管理人员
- 其他支出:用于非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需与科研任务密切相关
间接费用
- 间接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10%
- 绩效支出: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应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合理安排
6. 预算编报注意事项
- 直接费用除劳务费外无固定比例限制
- 自筹经费需真实配套并落实到位
- 项目组成员参加国际会议费用应列支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严禁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变相转拨经费
- 严禁在直接费用中列支间接费用内容
预算执行
1. 制度建设
- 承担单位需建立预算调整、执行、检查、资产等管理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制度规定
2. 专款专用
- 项目(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 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需分别单独核算
3. 直接费用支出管理
- 设备费:需有合同、审批,严禁突击采购,变更需报批
- 材料费:需有合同、入库出库手续,严禁以购代耗
- 测试化验加工费:需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不得用于分立子任务
- 燃料动力费:仅限于可单独计量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用
- 差旅费:需有审批表、报销单,严禁列支旅游费用
- 会议费:需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信息,严禁铺张浪费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有邀请函、行程单,严格执行补助标准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需有合同,严禁列支通用软件和通信费用
-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需有发放凭证,包含人员信息、工作内容、时间等
- 其他支出:需严格依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
4.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 间接费用需统一管理,不得突破核定金额
- 绩效支出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
5. 预算调整
- 预算总额调整需报市科委批准
- 设备费调整需按程序报批
- 预算调整须先报批后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6. 其他事项
- 项目(课题)撤销或终止时,需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
- 项目(课题)完成后需及时申请验收,信用评价差的单位结余资金将被追回
- 项目(课题)可申请延期验收,但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监督检查与责任
1. 监督责任
-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预算审核、经费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 承担单位:需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职责,接受监督检查
2. 禁止行为
- 未单独核算经费
-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 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 擅自变更承担主体
-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 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 未按规定执行预算
- 随意调账、修改凭证、以表代账
3. 处罚措施
- 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
- 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
- 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资格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衔接
- 自2016年起,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统一执行《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
- 2016年之前立项未验收的项目(课题),仍执行原预算劳务费比例和发放标准
总结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是一套系统、规范、透明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强调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行的合规性、管理的统一性和监督的严肃性。通过制度建设、预算调整、责任落实和诚信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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