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独角兽_专题研究系列二_双重股权结构详解_13页_1mb
报告摘要
新三板双重股权结构专题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围绕新三板市场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展开分析,重点探讨了其在科技类创新创业企业中的适用性及必要性,并通过京东与阿里巴巴的案例对比,阐述了双重股权结构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优势。
主要观点
- 全球交易所竞争激烈,越来越多的交易所开始允许“双重股权结构”(DCS)的公司上市,如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美国纽交所。
- “双重股权结构”有助于保持创始人控制权,尤其适用于互联网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经历多轮融资后股权迅速稀释,但通过该结构仍可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决策权。
- 新三板作为制度开放的市场,具备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先行先试条件,有助于提升对新兴科技类公司的吸引力,激发市场活力。
- 双重股权结构与传统一股一权架构相比,具有增强公司稳定性、提高收购价格、满足不同股东需求等优势。
-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是一种创新形式的双重股权结构,通过“董事提名权”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与京东的“B类股”结构相比,更具灵活性和团队化特征。
关键信息
1. 全球交易所趋势
- 新加坡交易所:2018年计划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在其上市。
- 香港交易所:拟引入“不同投票权”制度,为新兴科技公司提供更灵活的上市框架。
- 美国纽交所:允许公司直接上市,不通过承销商发行新股,更利于“独角兽”企业融资。
2. 新三板企业现状
- 截至2018年3月19日,新三板共有11606家公司,其中信息技术行业企业最多,达1804家。
- 4415家新三板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同时为实际控制人,其中1894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50%,行业集中在信息技术、机械设备、互联网等。
- 有25家新三板企业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由挂牌时的50%以上降至30%以下,表明融资对股权结构影响较大。
3. 京东的双重股权结构案例
- 京东IPO前,刘强东持股仅18.8%,但通过投票权委托制度掌控了13.74亿股的投票权。
- IPO后,发行5.56亿股B类股,1股B类股的投票权相当于20股A类股,刘强东持股20.66%却拥有83.7%的投票权,保持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4.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案例
- 阿里巴巴没有直接发行B类股,而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
- 合伙人可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且需75%以上合伙人同意方可进入合伙人团队。
- 马云持股比例为11.97%,且“合伙人制度”修改需95%以上股东同意,保障了制度的稳定性。
5.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
- 便于公司稳定和长远发展,避免因股权稀释导致的恶意收购风险。
- 提高公司被收购的价格,增强公司对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 解决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投融资匹配问题,满足不同股东对控制权和分红权的不同需求。
6. 新三板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可行性
- 优先股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对比:优先股具有固定股息,但无表决权;双重股权结构则赋予特定股份更高的投票权,但分红权与普通股一致。
- 借鉴港交所标准:新三板可参考港交所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设定,如市值、盈利、股东保障等,逐步引入该制度。
- 需考虑的问题:如“退市”“破产”等机制的完善,以适应双重股权结构的特殊性。
建议与展望
- 新三板应结合自身定位,适时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以提升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吸引力。
- 引入该制度需在制度设计、监管机制、市场接受度等方面进行充分考虑,确保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 未来新三板企业可能更多采用多元化股权结构,以适应不同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
总结
“双重股权结构”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吸引“独角兽”企业的趋势,尤其在互联网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应用广泛。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制度开放的优势,引入该结构有助于提升市场活力和企业治理灵活性。通过京东与阿里巴巴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双重股权结构在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提高企业估值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未来,新三板在引入该制度时,应参考港交所标准,同时考虑市场特性,建立合理的监管框架,推动制度创新。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