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0-大公国际-六部门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征求意见_助力供应链类证券化产品高质量发展_4页_284kb
报告摘要
大公国际:六部门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供应链类证券化产品高质量发展
一、核心内容概述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共21条,旨在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风险管理,防控相关业务风险。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工具,其底层资产高度依赖供应链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核心企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产品信用质量。因此,《通知》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二、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推动多样化供应链金融模式发展
- 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供应链票据业务: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流程与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的广泛应用。
- 试点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 政策协同:与交易商协会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展创新试点,形成政策合力,提升市场规范性。
案例:2024年12月,首单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涉及49家中小微企业,有效盘活票据资产,增强融资便利性与普惠性。
(二)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管理与支付义务
- 要求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应收账款。
-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需建立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核心企业经营状况监控,防范多头授信与过度授信风险。
- 明确核心企业责任:核心企业需与初始债务人共同承担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付款义务,保障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质量。
(三)规范数据真实性与业务透明度管理
- 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确保信息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
- 要求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与转让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
- 推动数据归集与共享: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提升数据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三、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影响
- 发行与信息披露逐步标准化:《通知》推动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方面实现规范化。
- 提升底层资产质量:通过规范数据真实性与业务背景,降低虚假交易与重复融资风险,增强资产包信用质量。
- 增强投资者信心:明确各方责任,推动信息共享与数据归集,提升市场透明度与信任度。
- 促进高质量发展:以科技金融、数字金融为支撑,推动供应链金融模式创新,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四、市场现状与未来展望
- 票据市场持续增长:2024年我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达38.3万亿元,贴现发生额30.5万亿元,市场发展态势良好。
-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前景广阔:随着政策支持与市场实践的推进,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 政策与市场协同作用:《通知》与试点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形成政策合力,为供应链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五、总结
《通知》从多维度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规范,为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通过鼓励多样化模式、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数据真实性,将有效提升供应链金融的透明度、规范性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高质量发展,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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