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JC-2015-060-28Joint-Consultation-on-Guidelines-on-AML_CFT-RBS_Art-4828102929_30页_426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风险基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督联合指南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是欧洲监管机构(ESAs)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联合咨询文件》,旨在为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供关于如何实施风险基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AML/CFT)监督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南基于《欧盟反洗钱指令(EU)2015/849》第48(10)条,强调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督方法,并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系统化、持续性的步骤进行监督。指南旨在统一欧盟范围内的理解,建立一致且有效的监督实践,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关于风险基础监督的建议。
主要观点
- 风险基础监督(RBS) 是一种持续且循环的过程,包含四个关键步骤: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基于风险的监督资源分配、以及监控和审查。
- 监管机构应根据机构的性质和规模,适当调整其监督措施,确保比例性和有效性。
- 监管机构应结合国家风险评估(NRA)和欧盟层面的风险评估,以全面了解洗钱和恐怖融资(ML/TF)风险。
- 监管机构可以将风险较低的机构归为“集群”,以集体形式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
- 监督资源的分配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现场与非现场活动的频率、深度和持续时间。
关键信息
文档结构
- 回应咨询:ESAs邀请对文件内容进行反馈,特别是对5.2部分的咨询问题。
- 执行摘要:概述了指令(EU)2015/849的背景与目标,以及风险基础监督的核心原则。
- 背景与理由:说明了指令的立法背景,强调与FATF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并指出风险基础监督的必要性。
- 联合指南:详细描述了风险基础监督的四个步骤及其实施要求。
- 配套文件:包括影响评估和咨询问题概览。
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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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风险因素识别
监管机构需收集并识别与被评估主体相关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因素,包括国内和国外威胁及脆弱性。信息应根据主体的业务性质、规模及风险状况进行比例收集。 -
步骤2:风险评估
监管机构应评估被评估主体的固有风险水平,并结合其风险缓释措施,以确定整体风险概况。应考虑机构的治理结构、合规文化、内部审计和反洗钱政策的有效性。 -
步骤3:基于风险的监督资源分配
监督资源的分配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监督的范围、深度、频率和持续时间,并确保具备相应的技术专长和人员配置。 -
步骤4:监控与审查
监督机构应持续监控和审查风险评估与资源分配的有效性,确保其保持最新和相关性。若发现新的风险,应重新启动风险识别流程。
监督要求
- 监管机构应确保其有适当的系统和流程,以支持风险基础监督的实施。
- 监督机构应在发布后两个月内通知相应的ESA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南,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
- 信息交换是重要环节,监管机构应与国内外其他相关机构交换ML/TF风险信息,包括通过谅解备忘录等方式。
定义与术语
- 集群(Cluster):具有相似特征的被评估主体集合。
- 固有风险(Inherent ML/TF Risk):在采取任何缓解措施前的风险水平。
- 风险缓释措施(Risk Mitigants):用于降低ML/TF风险的措施。
- 风险基础监督(RBS):根据被评估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水平,确定监督的强度和频率。
- AML/CFT RBS模型:涵盖所有流程、机制和实践,确保监督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实施要点
- 监督机构应确保其对ML/TF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基于此进行监督。
- 风险评估应考虑被评估主体的业务类型、地理位置、所有权结构、治理机制等。
- 监督机构应参考ESAs的联合意见及欧洲委员会的跨国风险评估。
- 在评估中,应优先考虑重大缺陷,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 若发现某机构的风险高于集群整体水平,应将其单独评估。
数据保护
- 文件处理遵循欧盟第45/2001号条例,确保个人数据的保护。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根据《欧盟第1093/2010号条例》、《欧盟第1094/2010号条例》和《欧盟第1095/2010号条例》定义的监管机构。
结论
这些指南为欧盟范围内的AML/CFT风险基础监督提供了统一框架,强调监督应以风险为依据,动态调整,并确保与FATF标准一致。监管机构需根据自身职责和被评估主体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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