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onsultation-Paper-on-JC-GLs-on-cooperation-and-information-exchange-for-AML-CFT-supervisory-purposes-_49页_674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关于《欧盟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令》(EU)2015/849 的联合指导原则草案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与养老金管理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共同发布,旨在为欧盟成员国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AML/CFT)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换提供具体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是为应对《欧盟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令》(EU)2015/849 中未详细说明的监督合作机制而提出的。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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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动机
- 《欧盟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令》(EU)2015/849 要求成员国监督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方式。
- 联合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建议强调了监督机构间合作的重要性,因此欧盟修订了该指令,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或不合理限制信息交换。
- 现有指导原则旨在建立一个正式框架,以支持跨境金融机构的高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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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的重点
- 机构映射:所有监督机构需对所监督的机构进行映射,以识别是否需要设立 AML/CFT 院校(colleges)。
- 设立条件:设立 AML/CFT 院校的条件是至少有三个成员国的监督机构参与。
- 院校运作:由主要监督机构负责设立和维护 AML/CFT 院校,确保信息共享与协调行动。
- 现有结构的转换:允许将现有金融机构监督结构中的 AML/CFT 子结构转换为 AML/CFT 院校,但需进行差距分析以确保其符合新规定。
- 会议安排:院校会议的频率和形式由主要监督机构决定,高风险机构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体会议。
- 信息共享协议:建议使用统一模板协议,以规范信息共享和合作。
- 共同行动与协调:鼓励监督机构就特定主题或联合检查达成一致,并协调行动。
- 保密与信息使用:确保非公开信息仅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共享。
- 过渡期与审查机制:设立过渡期以减少实施带来的干扰,并定期审查指导原则的有效性。
关键信息
1. 机构映射(Guideline 1)
- 所有监督机构需对所监督的机构进行映射,以识别是否需要设立 AML/CFT 院校。
- 映射应包括授权机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特别是总部在第三国的分支机构。
2. 院校设立条件(Guideline 2)
- AML/CFT 院校应在至少三个成员国的监督机构参与时设立。
- 若机构在三个或更多司法管辖区有运营,可能被视为高 ML/TF 风险。
3. 院校设立与维护(Guideline 3)
- 由主要监督机构负责设立和维护院校,若其未能设立,可由主办国监督机构设立。
- 主要监督机构需在设立院校时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参与。
4. 现有结构的转换(Guideline 4)
- 允许现有金融机构监督结构中的 AML/CFT 子结构继续运作,但需进行差距分析以确保其符合新规定。
- 需确保所有相关监督机构参与,避免仅由非 AML/CFT 专家参与。
5. 院校结构(Guideline 5)
- 院校由常任成员(成员国监督机构)和观察员(如第三方国家或监管机构)组成。
- 观察员需经常任成员批准,且不得获取保密信息。
6. 联络信息更新(Guideline 6)
- 主办国监督机构需及时通知变更的联络信息。
- 若未及时通知,主办国监督机构不承担责任。
7. 院校会议(Guideline 7)
- 会议频率和形式由主要监督机构决定,但高风险机构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体会议。
- 允许临时会议,由主办国监督机构或常任成员发起。
8. 信息共享协议(Guideline 8)
- 建议使用统一模板协议,以规范院校的运作。
- 协议内容需包括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通用条件。
9. 相互协助的范围(Guideline 9)
- 院校可用于讨论 AML/CFT 相关事项,包括联合检查和主题审查。
- 目的是促进最大程度的相互协助,而非限制。
10. 请求相互协助的程序(Guideline 10)
- 提供请求和提供相互协助的程序,适用于常任成员和观察员之间的互动。
11. 保密限制与信息使用(Guideline 11)
- 非公开信息仅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共享。
- 信息使用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2. 共同方法(Guideline 12)
- 常任成员可就共同方法达成一致,如联合检查或主题审查。
- 若未执行,其他成员可请求 ESA 进行非约束性调解。
13. 监督协调行动(Guideline 13)
- 监督机构可通过协调行动提高效率,如在检查集团政策时。
14. AML/CFT 院校与审慎监督机构的合作(Guideline 14)
- 推动 AML/CFT 监督机构与审慎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信息及时共享。
15. 双边关系(Guideline 15)
- 对于不需设立 AML/CFT 院校的机构,监督机构仍可通过双边方式合作。
- 但缺乏正式框架可能导致效果不佳。
16. 冲突解决(Guideline 16)
- 院校内冲突可通过 ESA 进行非约束性调解。
17. 过渡期(Guideline 17)
- 设立过渡期以减少对其他任务的影响,确保顺利实施。
18. 指导原则的审查(Guideline 18)
- 定期审查指导原则,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附件与分析
- 成本效益分析:评估不同选项的优缺点,包括:
- 选项1(“不做任何事”):依赖现有规定,但缺乏结构,导致合作不足。
- 选项2(使用审慎监督院校):已有结构,但仅适用于银行集团,且效果不一。
- 选项3(设立独立 AML/CFT 院校):建立专门框架,但可能增加行政负担。
总结
这些指导原则旨在通过 AML/CFT 院校和双边机制,提升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换效率。它们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框架,以确保跨境金融机构的 AML/CFT 监督更加协调和有效,同时强调了信息保密、共同方法、冲突解决和过渡期等关键议题。ESA 邀请各方对这些草案提出反馈,以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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