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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私募股权行业对“大额敞口”监管制度的回应
核心内容
英国私募股权协会(BVCA)对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的《市场实践问卷:大额敞口》进行了回应。BVCA代表英国180多家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认为当前适用于银行的“大额敞口”监管制度并不适合私募股权行业。
主要观点
1. 私募股权的业务模式与银行不同
-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模式相对简单,通常由少量高技能员工负责投资组合的管理和建议,辅以少量技术或行政人员。
- 与银行不同,私募股权公司不以自有资金进行交易,而是管理由专业投资者提供的资金。
- 投资通常涉及非上市企业,交易周期较长,涉及外部律师和会计师,且资金管理较为透明,不易发生挪用或误置。
2. 大额敞口制度对私募股权行业的负面影响
- 当前的大额敞口规则要求私募股权公司持有至少4倍于敞口金额的资本,远高于实际经济所需。
- 对于初创公司,这一规则可能在首次募集资金前就导致资本不足,形成进入壁垒。
- 随着管理规模增加,资本要求也随之上升,增加了运营成本。
- 为规避规则,部分公司选择提前收取费用或缩短收费周期,这反而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灵活性。
3. 无政策依据将大额敞口制度适用于私募股权
- 该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存款人免受单一对手方风险影响,适用于银行和以自有资金交易的投资机构。
- 私募股权公司不以自有资金投资,因此其风险来源不同,不存在对客户资金的系统性威胁。
- 投资者更关注的是管理团队的投资能力和长期回报,而非公司对客户的敞口。
4. 混合业务不应混淆监管标准
- 一些观点认为,将大额敞口规则适用于私募股权公司可以实现“公平竞争”。
- BVCA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银行和私募股权公司面临的风险本质不同,不应简单套用同一监管框架。
- 对于银行涉足私募股权业务的情况,应适用大额敞口规则,但对“纯”私募股权公司不应如此。
关键信息
- 行业规模:英国私募股权行业去年募集的资金占欧洲总量的50%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00亿英镑。
- 监管现状:私募股权公司受英国金融监管局(FSA)监管,通常处于最低风险类别。
- 资本要求问题:大额敞口规则要求私募股权公司持有高额资本,与实际风险不符。
- 政策建议:
- 应将大额敞口规则排除在“有限许可公司”(limited licence firms)之外。
- 对于“纯”私募股权管理公司,不应适用大额敞口规则。
- 建议保留固定运营成本要求,并结合第二支柱(Pillar II)进行监管。
结论
BVCA认为,现行的大额敞口制度在私募股权行业并不适用,且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调整监管框架,以确保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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