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FSB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_Principles_on_Bail_4页_236kb
报告摘要
总结:《Bail-in执行原则》
核心内容概述
《Bail-in执行原则》是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文件,旨在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Bail-in执行提供操作性指导。该文件是对2017年11月30日发布的咨询文件的回应和修订,目的是帮助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Bail-in决议策略,并支持FSB《有效金融机构决议机制的关键属性》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标准》的落实。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指导范围与适用对象
- 原则聚焦于G-SIBs的Bail-in执行,但最终指导也指出这些原则可能适用于非G-SIBs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 指导适用于符合TLAC标准的可被Bail-in的工具和负债,同时也提到其他负债可能适用Bail-in。
2. 跨境执行方面
- 有回应者建议原则应更关注跨境Bail-in交易的实施,减少对各国法律体系的依赖。
- FSB未在最终指导中加入具体跨境执行机制,因其已在《跨境决议行动有效性原则》中有所规定。
- 由于各国在使用评估机构方面的实践和法律框架存在差异,最终指导使用“识别”而非“任命”评估机构。
3. Bail-in范围
- 回应者强调需提前沟通监管机构对Bail-in范围的预期,包括对特定债权人排除或非同比例处理的安排。
- 最终指导指出,任何沟通不得导致某些TLAC或可Bail-in的债权被实际排除。
4. 信息与数据提供
- 初稿中提出银行需具备适当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信息和数据的及时获取和提供。
- 最终指导采用更灵活的“适当能力”概念,强调技术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但不局限于其本身。
- FSB认为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基础设施是确保估值数据及时、详细提供的关键。
5. 估值过程
- 回应者对主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在估值过程中的角色存在分歧。
- 最终指导明确主国监管机构负责整体估值框架和时间表,同时认可东道国监管机构在子公司损失评估和信息提供中的作用。
- 对估值信息的披露,最终指导采用“估值结果信息”的广泛表述,并要求披露不得影响决议目标。
6. 证券法与交易所要求
- 原则11至14关注证券法和交易所要求,平衡了金融稳定与投资者保护。
- 根据关键属性5.6,监管机构可临时豁免披露要求或延迟披露以确保决议成功实施。
7. 决议治理
- 有回应者指出,决议过程中可能涉及额外的治理问题,如新股东的收购要约要求。
- 最终指导在原则18中提到,Crisis Management Group(CMG)应考虑此类治理问题。
8. 决议沟通
- 回应者建议在进入决议时,应提供更多信息,如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后备机制、投诉渠道和零售存款人沟通。
- 最终指导强调了对存款人处理方式的沟通,并要求在决议结束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对债权人的影响和持续要求。
结论
《Bail-in执行原则》的最终版本在保留原有核心目标的基础上,对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以提高灵活性和适用性。它强调了信息透明度、估值准确性、跨境协调以及与市场规则的平衡,同时确保在执行Bail-in过程中不会损害金融稳定。该指导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全面的操作框架,以支持有效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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