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_6页_456kb
报告摘要
云南省光伏发电发展规范通知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旨在通过加强资源管理、优化建设流程、完善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行为,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高效建设,加快实现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
- 各州(市)需依据“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排查。
- 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形成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
- 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调整。
- 电网企业需在1个月内完成拟建、在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
- 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提出每年不少于1500万千瓦的建设规模。
- 年度建设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
- 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进。
三、规范资源配置程序
- 省级统筹配置光伏资源,州(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开发方案需包含组织形式、企业基本条件和优选评审参数等,报省审核后实施。
- 项目业主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需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明确开工、投产及回收机制。
- 对已签订协议但缺失相关内容的项目,需补充条款。
- 项目业主需在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
- 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备案后2个月内应开工。
- 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1年内实现全容量并网。
五、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
- 逾期未开工的项目,由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个月。
- 逾期未建成的项目,按协议约定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新企业承接。
- 项目业主需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年度开发。
六、加强配套工程建设
- 光伏发电本体与配套送出工程需同步规划、建设与运营。
- 发电企业负责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建设,电网企业负责场址外电力送出工程。
- 对建设困难的项目,可由业主代建,电网企业1年内回购。
- 多家企业共建的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各方协商确定。
- 光伏项目需按装机容量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储能、共享储能或购买燃煤发电调节服务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
- 电网企业需及时办理接入手续,优化审核流程。
- 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 110千伏—220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项目,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35千伏及以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 电网企业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八、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
- 调度内容包括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
- 州(市)能源主管部门需每月5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 不得在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禁止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
-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总结
该通知通过统一资源管理、明确建设时序、规范开发流程、优化接网服务、强化监督机制等举措,系统推进云南省光伏发电的有序发展。其目标是提升光伏项目的建设效率与质量,保障电力供应,同时防止资源浪费和市场乱象,为云南省实现绿色低碳能源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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