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_4页_210kb
报告摘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是阿坝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州级立法成果。该条例共十一章66条,旨在通过制度化手段明确乡村振兴责任、路径、扶持措施及保障机制,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
立法背景方面,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三农”问题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2021年,国家颁布《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随后出台地方性条例。阿坝州于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标志着“三农”工作重心转向乡村振兴,亟需通过立法固定发展目标、原则及工作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强化要素保障。
条例突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州负总责、县乡村抓落实的机制,州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二是明确促进路径,涵盖七大领域:规划布局(州县乡三级规划)、产业发展(原则、体系、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耕地保护等)、人才支撑(本土人才培育、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村干部队伍管理)、文化传承(精神文明建设、特色文化产业)、生态保护(修复、风貌整治、绿色生产)、乡村治理(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矛盾化解)、城乡融合(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户籍改革、农民增收)。三是细化扶持措施,包括优先保障财政投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满足产业及公共服务用地需求、鼓励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等。四是建立保障机制,通过年度报告、监督制度、举报渠道、评估体系和问责机制确保实施效果。
贯彻实施方面,阿坝州提出四项重点:一是坚持“三农”工作正确方向,落实农业强国建设要求,科学谋划农牧业现代化;二是深化宣传贯彻,将条例纳入干部培训,提升群众知晓度;三是聚焦重点工作,严守“四个不摘”政策,推进“高原粮仓”建设,构建“6+N”现代农牧产业体系,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四是强化党的领导,完善州县乡村四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领导体制,提升各级履职能力。通过上述举措,条例为阿坝州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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