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深度改革系列三:公司治理有何深层次变化?-20191204-安信证券-17页_711kb
报告摘要
新三板《公司治理规则》深度改革总结
核心内容
新三板市场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这是新三板首次系统化、体系化的公司治理规则。该规则旨在提升挂牌公司的治理水平,明确不同层级公司的治理要求,并强调公司自治与底线监管的结合。
主要观点
1. 治理规则的系统化与差异化
- 系统化:首次对新三板公司治理进行系统性规定,涵盖“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监高、股东、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承诺事项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社会责任等八大板块。
- 差异化监管:根据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公众化程度,制定差异化的治理要求,精选层标准最高,创新层次之,基础层相对宽松。
- 公司自治:在遵守底线要求的前提下,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灵活的治理标准。
2. 强调独立董事与董秘职责
- 独立董事制度: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层公司必须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 董秘职责:明确董事会秘书辞职需完成工作移交并披露后方可生效,强调董秘的责任,防止因辞职未完成交接而影响公司治理。
3.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 新三板与A股一样,强调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要求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与港股公司治理规则的比较
- 规则分级:港股采用“不遵守就解释”原则,给予公司一定的操作空间。
- 治理原则:新三板的底线监管、差异化监管、公司自治原则与港股“不遵守就解释”原则在精神上有所相通。
- 中小股东保护:新三板有明确的“中小股东”定义,而港股仅提及“小股东”,未做持股比例界定。
- 董事会召开:新三板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港股则要求至少四次,且通知时间更长。
- 社会责任与员工保护:新三板明确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员工保护义务,港股则未涉及。
5. 治理问题导致IPO被否案例分析
- 某环保公司在IPO过程中因公司治理问题被否,具体问题包括:
- 财务总监权力过大,缺乏内部控制;
- 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款;
- 建筑施工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
- 收入确认不合规;
- 未计提安全生产费;
- 固定资产权属不清。
- 这些问题反映出公司治理在IPO审核中的重要性,是影响上市资格的关键因素。
6. 各国公司治理要求差异较大
- 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公司治理模式发生变化,引入外部董事和委员会制度,以提升治理透明度。
- 美国:2002年《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治理提出强制性要求,导致治理成本上升,部分外国公司选择避开美国市场。
关键信息
1. 《公司治理规则》的底线要求
- 精选层: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三会运作等提出严格底线要求。
- 创新层、基础层:要求相对宽松,但也有明确的披露标准。
2. 三会运作要求
- 精选层: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供网络投票,实行累积投票制。
- 创新层、基础层:可自愿设立独立董事,需对特定事项进行网络投票。
3. 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公司类别 | 重大交易底线披露要求 | 关联交易底线披露要求 |
|---|---|---|
| 精选层 | 资产总额、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达到一定比例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过0.2%且金额超过300万元 |
| 创新层 | 资产总额、市值、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达到一定比例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过5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过0.5%且金额超过300万元 |
| 基础层 | 无具体指标 | 无具体指标 |
4. 董秘辞职处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辞职需完成工作移交并公告后,辞职报告方可生效。
- 在辞职报告生效前,董秘仍需履行职责,防止治理真空。
5. 治理规则的三大原则
| 原则 | 内容 |
|---|---|
| 底线监管 | 对“三会”运行、控股股东行为、交易事项审议等提出底线要求 |
| 差异化监管 | 根据公司层级制定不同的治理标准 |
| 公司自治 | 公司可在遵守底线要求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治理标准 |
总结
《公司治理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新三板公司治理进入系统化、规范化阶段。规则对不同层级公司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强调独立董事和董秘的职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注重社会责任与员工保护。同时,与港股、A股相比,新三板在治理规则上更注重合规性和透明度,但给予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公司治理问题在IPO审核中具有重要影响,应引起挂牌公司的高度重视。各国公司治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反映了不同市场环境下的监管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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