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CP-2015-06-28CP-on-GL-on-shadow-Banking29_33页_991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CP/2015/06 - 关于对影子银行实体的敞口限制的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旨在制定指导方针,以设定对影子银行实体的敞口限制。该文件是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第575/2013号》(CRR)第395(2)条的要求,要求EBA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发布指导方针,设定适当的总敞口限制或更严格的单个敞口限制。
主要观点
1. 影子银行的定义与特征
- 影子银行实体:指从事信用中介活动但不在监管框架内的实体,包括:
- 从事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杠杆或信用风险转移等银行类活动;
- 不受审慎合并监管或单独审慎要求约束的实体。
- 排除范围:受适当审慎监管的实体(如信用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以及受合并审慎监管的实体不在影子银行实体的定义范围内。
- 资金类型:所有货币市场基金(MMFs)均被纳入影子银行实体的定义,无论其是否符合UCITS指令要求,因其规模和系统性风险较高。
2. 限制敞口的必要性
- 微观审慎角度:
- 影子银行通常不参与审慎监管或监管标准较低,缺乏存款保险和央行流动性支持;
- 其从事的银行类活动(如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具有固有风险,因此需要设置限制。
- 宏观审慎角度:
- 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的敞口可能增加系统性风险,例如放大信贷周期、导致流动性危机蔓延;
- 影子银行的高杠杆和复杂结构可能引发监管套利,使核心银行业务“迁移至阴影中”。
3. 指导方针的结构
- 主要方法(Principal Approach):
- 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标准设定总敞口和单个敞口限制;
- 无需先设定总敞口再设定单个敞口,两者可同时设定。
- 备用方法(Fallback Approach):
- 当金融机构无法应用主要方法时,需采用备用方法,设定25%的总敞口限制;
- 备用方法旨在为不具备足够信息或流程的机构提供明确的限制,防止监管套利。
4. 与其他法规的协调
- 指导方针与CRR第四部分(大额敞口框架)相辅相成;
- 与欧盟委员会的立法提案及国际组织(如FSB、BCBS)的影子银行监管工作保持一致;
- 与《关于确定与基础资产交易的总体敞口的法规技术标准》(RTS)中的方法相似。
关键信息
- 提交截止日期:2015年6月19日;
- 数据保护:遵循《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第45/2001号》;
- 保密性:机构可在提交意见时选择是否公开;
- 影子银行风险:
- 运营风险(如挤兑、流动性问题);
- 连通性风险(如系统性风险传播);
- 过度杠杆与顺周期性;
- 不透明性与复杂性;
- 备用方法的两种选项:
- 选项一:对所有影子银行敞口使用备用方法,无论是否能应用主要方法;
- 选项二:仅对无法应用主要方法的敞口使用备用方法,其余敞口仍适用主要方法。
实施与影响
- 指导方针旨在统一风险缓释措施,并为欧盟委员会的后续立法提供支持;
- 该文件强调,目前不建议引入定量限制,而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尽职调查,识别影子银行实体的信用中介活动及其监管状况;
- 备用方法的25%限制被视为一种保守措施,旨在激励金融机构提升其审慎能力。
结论
EBA的指导方针旨在平衡影子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与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确保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资金。该文件为欧盟内部监管提供了一致的框架,并与国际监管趋势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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