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5-20-GL-on-Shadow-Banking-Entities_EN_13页_259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GL/2015/20 指南
核心内容
EBA/GL/2015/20 是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指南,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实体的敞口管理。该指南基于欧盟法规(EU)第575/2013号条例第395(2)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适当的内部流程和政策,以识别、管理、监控和报告与影子银行实体相关的集中风险。
主要观点
- 合规与报告义务:该指南是根据(EU)第1093/2010号条例第16条发布的,要求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尽力遵守。监管机构需在2016年8月3日前向EBA报告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这些指南,否则视为不合规。
- 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根据(EU)第575/2013号条例第四部分(大敞口)适用的金融机构,并涵盖特定类型的实体,如信用中介活动实体、保险机构、电子货币发行者、支付机构等。
- 风险识别与管理:金融机构应识别对影子银行实体的敞口及其相关风险,建立内部框架进行分析和管理,并确保风险评估纳入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和资本规划。
- 风险容忍度设定: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应设定对影子银行实体敞口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
- 互联性评估:应实施稳健的流程来评估影子银行实体之间的互联性,以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联性,并在不确定时采取适当的缓释措施。
- 管理监督: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应定期审查敞口管理政策、风险容忍度、互联性评估以及相关限制,并可将部分审查职责委托给高级管理层。
关键信息
1. 报告要求
- 监管机构需在2016年8月3日前向EBA报告是否遵守指南。
- 未按时报告的机构将被视为不合规。
- 报告需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并注明参考号 'EBA/GL/201x/xx'。
- 任何合规状态的变更也需向EBA报告。
2. 定义与适用范围
- 影子银行实体:指从事至少一项信用中介活动且不被排除的实体。
- 排除实体:包括受欧盟或第三国监管的实体、保险机构、电子货币发行者、支付机构等。
- 敞口定义:对影子银行实体的敞口值(扣除信用风险缓释后)达到或超过机构可运用资本的0.25%。
3. 实施日期
- 该指南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4. 敞口限制设定原则
- 总体敞口限制:机构应根据其业务模式、风险偏好和互联性等因素,设定相对于其可运用资本的总体敞口限制。
- 个体敞口限制:应独立于总体敞口,设定更严格的个体敞口限制,考虑实体的监管状况、财务状况、信贷组合质量等因素。
5. 降级方法(Bailback Approach)
- 若机构无法应用主方法,应适用降级方法,即根据(EU)第575/2013号条例第395条设定敞口限制。
- 降级方法适用于无法满足有效流程和控制机制要求的机构,或无法获取足够信息以设定适当敞口限制的机构。
结论
EBA/GL/2015/20 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对影子银行实体敞口管理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强调了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的合规义务和报告机制。该指南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减少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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