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守正待时: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其与CLO的比较-20171027-中债资信-13页
报告摘要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其与CLO的比较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e ABS)是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债权资产打包发行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出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融资方式。截至2017年8月,我国已发行18单金融租赁ABS,总发行金额达460.15亿元。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CLO),金融租赁ABS在基础资产、税务处理、交易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金融租赁公司及金租资产证券化简介
- 金融租赁公司定义: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 发展历程: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2014年后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17年6月共有65家,其中43家为银行系。
- 业务模式:
- 售后回租:占比超过80%,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后租回使用。
- 直接融资租赁:较少,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租人提供融资。
- 融资方式:
- 同业拆借:短期融资,但易导致短贷长投的风险。
- 发行金融债:主要为3年期,提高长期资金占比。
- 发行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有助于资产出表、提高资金效率。
二、金融租赁ABS与CLO基础资产对比分析
- 行业集中度:
- 金融租赁ABS:以重资产行业为主,前五大行业占比超65%,主要集中在城投建设、科教文卫、水务、电力、公交及运输等行业。
- CLO:前五大行业集中在建筑、金属、非金属与采矿、运输、城投建设、贸易公司与经销商等行业,近年来行业集中度有所下降。
- 法律关系与担保方式:
- CLO:发起机构享有抵质押物的他项权利,通过权利完善事件实现担保权转移。
- 金融租赁ABS: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存在与资产服务机构破产隔离风险,需通过权利完善机制将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
- 到期期限:
- CLO:加权平均到期期限较短,集中在1-2年,违约风险相对较低。
- 金融租赁ABS:因融资租赁行业为长周期行业,入池资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更长,风险暴露时间更久。
- 还款方式:
- CLO:主要为分期摊还。
- 金融租赁ABS: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主,占比超过50%,现金流相对稳定。
- 利率水平:
- CLO:加权平均利率在4%-6%之间,平均为5.19%。
- 金融租赁ABS:加权平均利率为6.06%,高于CLO,但实际融资成本差异并不大,因融资租赁具有税务优惠政策。
三、税务处理对比
- 增值税及附加税:
- CLO与金融租赁ABS在基础资产转让环节,若转让价格不高于贷款本金,不产生增值税。
- 在收益分配环节,受托机构需对利息或租金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为12%(市区)或10%(县镇)。
-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仍适用17%税率,不动产租赁适用11%税率;银行信贷适用6%增值税税率。
- 金融租赁ABS与CLO在税务处理上差异不大,但因业务特性不同,存在部分税务问题。
- 企业所得税:
- 信托项目收益在当年未分配部分由受托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分配部分暂不征税。
- 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需与税务机关协商。
- 税务问题:
- 税法不明确:当前政策主要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未能完全覆盖租赁资产证券化。
- 纳税主体不明确:SPV不具备纳税人地位,出表业务可能引发重复征税。
- 重复征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可能对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需协商确定由一方缴纳。
四、交易结构风险对比
- 抵消风险:
- CLO:存在抵销风险,借款人可能用存款抵消贷款。
- 金融租赁ABS:不存在抵销风险,因金融租赁公司无存款业务。
- 混同风险:
- CLO:通过设置回收款转付频率,降低混同风险。
- 金融租赁ABS:因租赁行业经营难度大,混同风险更高,部分项目引入外部增信担保机制,以降低证券持有人本息损失风险。
总结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资金效率提升作用。其与CLO产品在基础资产类型、税务处理、交易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尤其在行业集中度、法律关系、还款方式及期限方面,金融租赁ABS更具行业特色。然而,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金融租赁ABS在税务政策、法律规范等方面仍面临一定挑战,需进一步完善法规和市场机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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