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30-长城证券-银行业_资产证券化系列专题报告之四-监管套利解析-资产证券化多形式_监管套利多模式_25页_1mb
报告摘要
长城证券:资产证券化与监管套利专题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深入探讨了资产证券化与监管套利之间的关系,重点分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变过程,以及银行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报告指出,监管资本高于经济资本是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根本原因,而巴塞尔协议II和III则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完善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
主要观点
- 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差异:监管资本是从监管者角度出发,基于谨慎原则设定的资本要求,通常高于银行内部计算的经济资本。这种差异促使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
- 巴塞尔协议II与III的演变: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框架,但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缺陷,导致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巴塞尔协议III对此进行了完善,提高了资本计提要求、加强了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改进了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计算方法,并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资产证券化套利模式: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多种监管套利路径,包括传统型与合成型证券化。传统型证券化下,银行可通过摘樱桃资产置换、保留部分追索权、远程发起和间接增信等方式释放监管资本。合成型证券化则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实现风险转移,进一步减少资本占用。
- 风险权重与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如标准法、评级基础法和内部评级法(IRB)下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信用评级对风险权重的影响。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则需按1250%风险权重计提资本。
- 提前摊还机制:信用卡等循环型贷款证券化中,提前摊还机制的存在对资本计提提出了特殊要求,以防止因提前摊还带来的风险累积。
关键信息
1. 监管资本套利机制
- 监管资本套利是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规避资本监管,实现资本充足率提升的手段。
- 主要手段包括:摘樱桃资产置换、保留部分追索权、远程发起和间接增信。
2. 巴塞尔协议II与III的监管改进
-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然而,其未能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信用评级缺陷和顺周期效应。
- 巴塞尔协议III:对资产证券化监管进行了多项改进,包括:
- 提高风险覆盖范围;
- 强化资本计提要求;
-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 提高流动性便利的风险权重;
- 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3. 资产证券化分类与套利方式
-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银行将基础资产出售或转让给SPV,通过信用增级等方式实现风险转移,进而释放资本。
-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通过信用衍生工具实现风险转移,无需真实出售基础资产,进一步优化资本使用。
- 充分资金支持型:使用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工具;
- 部分资金支持型:结合多种风险缓释工具;
- 无资金支持型:依赖场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
4. 资本计提规则
- 标准法:基于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适用于有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 评级基础法:适用于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更细化。
- 内部评级法(IRB):适用于未评级或无法推断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分为评级基础法(RBA)、内部评估法(IAA)和监管公式法(SFA)。
5. 提前摊还机制
- 适用情形:如果证券化交易中存在提前摊还条款,或资产池包含循环额度性质,发起行需计提提前摊还资本。
- 不适用情形:若资产池无循环额度特性,且提前摊还后发起行无法再增加风险暴露,则无需计提。
重要结论
- 资产证券化监管套利的关键在于产品分级和自留股权级证券化产品比例。
- 产品分级决定了信用评级和各级别占比,而自留股权级比例则影响银行是否仍保留部分风险。
-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本释放,但过度套利可能加剧系统性风险。
-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风险并提高银行的稳健性。
风险提示
- 国内外宏观经济超预期下滑;
- 监管政策和利率市场化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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