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5-兴业研究-评网传_关于开展银行业_监管套利_空转套利_关联套利_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_从严重申旧规_28页_1mb
报告摘要
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总结
核心内容
银监会于2017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该通知并非新规,而是对已有监管规则的从严重申与落实。其旨在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
主要观点
-
专项治理是自查指引文件
- 治理范围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 治理时间表明确:自查报告须在2017年6月12日前提交,整改与问责报告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 重点在于落实已有监管规则,强化执行力度。
-
治理内容涵盖三类套利行为: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一、监管套利
-
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 严禁通过资管计划违规转让不良资产,导致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 禁止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等方式掩盖不良贷款。
- 禁止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35%与4%中较低者)。
- 禁止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超过负债总额的1/3。
-
规避资本充足率指标
- 须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与风险计量。
- 禁止通过卖出回购、财产权信托等方式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
- 禁止通过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等手段减少资本计提。
- 禁止通过同业资金缴存与转回调节会计报表,虚增资本充足率。
-
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 禁止通过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等手段虚增存贷款规模。
- 禁止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避免期限错配与流动性风险。
- 禁止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为标准资产,影响流动性指标。
- 禁止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
规避其他类指标
- 禁止通过理财与自营业务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
- 禁止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 禁止通过“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 禁止将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
二、空转套利
-
信贷空转
- 禁止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的表内外融资业务。
- 禁止违规置换他行表内外融资,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
- 禁止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防止信贷资金挪用于其他领域。
- 禁止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或投向高利率行业。
-
票据空转
- 禁止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
- 禁止通过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转移票据资产出表。
- 禁止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
- 禁止违规办理“清单交易”业务,即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业务。
- 禁止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理财空转
- 禁止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 禁止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
- 禁止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
- 禁止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
- 要求披露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以及主动管理与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交易结构。
-
同业空转
- 禁止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
- 禁止通过同业投资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 禁止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
- 禁止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
三、关联套利
-
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
- 禁止通过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
- 禁止向关联方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 禁止通过掩盖或不审查关联关系、少计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授信风险敞口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批。
- 禁止借道其他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
- 禁止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
-
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
- 要求对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覆盖全部关联企业。
- 严格执行“穿透原则”,确保真实反映风险敞口,防止关联授信超过15%的监管限额。
-
规避股权管理规定
- 禁止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 禁止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等过程中,以偏低价格购买股权或“低买高卖”输送利益。
- 禁止以股权作为质押反担保,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 禁止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
- 禁止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权。
-
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 要求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 禁止通过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监管指标。
- 禁止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
- 禁止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为关联客户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 禁止通过购买QDII产品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关键信息
- 治理范围: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投资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
- 时间要求:自查报告需在2017年6月12日前报送,整改与问责报告需在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
- 监管重点:强调“穿透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风险真实转移。
- 非持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等,不得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 防火墙机制:要求银行建立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防止资金违规流入非持牌机构。
- 并表管理:需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防止风险隐匿与转移。
总结
本次专项治理是对已有监管规则的强化执行,旨在遏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方面的违规行为。治理内容涵盖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等多个方面,明确要求对关联交易、资金转移、业务结构等进行全面审查与整改。通过加强董事会责任、穿透管理、合规审查等手段,强化风险管控,推动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回归。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