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8-中诚信国际-保险行业研究_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_落地_实施全面_持续_穿透的监督管理_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迎来全面升级_5页_384kb
报告摘要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总结
核心内容
2021年11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和规范。该《办法》是对2010年《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旨在提升保险集团公司的治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观点
- 监管升级:《办法》实施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标志着保险行业监管从以资本为核心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等多维度监管转变。
- 风险防范:保险集团因其业务复杂性和风险传染性强的特点,需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共振”。
- 公司治理:《办法》强化了保险集团公司的治理主体责任,要求建立覆盖所有成员公司和重要事项的治理框架,简化股权控制层级,提升治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新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填补政策空白,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专业化水平。
- 并表监管:强调并表监管应“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监管范围,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关键信息
保险集团发展现状
- 截至2020年末,我国保险集团数量从2009年的8家增至13家,总资产规模增长至22万亿元,原保险保费收入达3万余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约70%。
- 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发展对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准入门槛提升
- 要求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
- 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 最近3年无重大失信行为
投资比例限制
-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 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公司治理要求
- 要求保险集团建立覆盖所有成员公司和重要事项的公司治理框架。
- 简化股权控制层级,确保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
- 对保险集团与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
- 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体系。
风险管理强化
- 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包括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及压力测试体系等。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 明确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范围和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及信息报送等规定。
- 填补《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政策空白。
- 引导保险集团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总体影响
《办法》的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的稳定健康发展及信用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推动保险集团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保险集团聚焦主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提升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稳定器”、服务实体经济及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职能,符合当前ESG评级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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