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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Deutsche Börse Group 对 CEBS 大额敞口指南的评论
一、引言
2009年6月12日,CEBS 开始就《资本要求指令》(CRD)修订后的大额敞口监管实施指南进行咨询,要求于2009年9月11日前提交意见,并邀请于9月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Deutsche Börse Group 表示希望参与此次讨论。
Deutsche Börse Group 在德国和卢森堡运营,涉及证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清算、结算及托管。根据德国和卢森堡的法律,两家CSD(中央证券托管机构)被归类为信用机构,但其业务模式与其他银行存在显著差异,主要面向其他金融机构客户。因此,仅部分条款对Deutsche Börse Group的大额敞口监控与报告产生影响,公司仅对相关部分提出意见。
二、核心内容与主要观点
1. 连接客户(Connected Clients)
- 小敞口豁免:支持CEBS提出的对小敞口的豁免机制,建议将豁免比例提高至3%,并引入绝对金额阈值(如150万欧元)。
- 共同资金来源:建议在指南中加入关于央行及德国储蓄银行等机构作为最后贷款人或流动性池的处理方式。
- 独立判断:认为不同银行对同一客户的互联性判断可能不同,建议明确禁止监管机构基于非公开信息挑战银行的判断,并支持德国现行的客户分组反馈机制。
2. 对资产支持计划的敞口处理(Article 106(3) of the CRD)
- 指导原则:支持CEBS的一般建议,但希望获得更明确的指导,以判断何时可不穿透(looking through)或穿透(looking through)资产支持计划。
- 基金嵌套问题:指出基金嵌套(funds of funds)导致数据穿透复杂化,建议对穿透层级设定限制。
- 公共投资基金:建议允许金融机构在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10%份额的情况下,将公共投资基金视为唯一交易对手。
- 定制投资基金:认为定制基金的敞口处理应与公共基金不同,建议仅允许一级穿透,除非投资于另一定制基金。
- 未知敞口:指出将所有未知敞口归为一类可能高估集中风险,建议通过上述措施缓解该问题。
三、报告要求
1. 报告方法(Paragraph 108, Question 20)
- 建议采用“单一模板”(1-Template-Approach),以减少开发和实施成本。
2. 报告前的项目澄清(Article 74 of 2006/48/EC)
- 指出当前指南未明确提及衍生品,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符合实际报告需求,并建议借鉴COREP结构。
3. 间接敞口
- 建议不将担保或抵押品相关的间接敞口纳入LE 1.8列,并明确其是否应作为“信用保护”从LE 1.12或LE 1.13中扣除。
4. 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
- 建议将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如担保、抵押品)纳入大额敞口报告,并调整相关列标题,以更准确反映内容。
- 指出当前条款中关于“国家实施”的表述可能引起误解,建议明确其不具有国家裁量权。
5. 国家层面的敞口报告
- 指出部分欧盟国家(如德国、卢森堡)在CRD之外设有额外的报告要求(如百万贷款报告),建议CEBS推动将此类报告整合至统一模板,以简化流程。
四、最终意见
- 总体评价:认为CEBS指南已为最终文件奠定良好基础,但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 实施时间表:建议在2009年底前完成新报告方案的最终化,以便与CRD修订规则在2010年底前同步实施,避免2011年出现双重实施负担。
- 监管建议:强调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CRD规定的三年过渡期,避免在2012年前强制采用新格式,以减轻银行负担。
五、关键信息
- Deutsche Börse Group 作为CSD和CCP,其业务模式与其他银行不同,因此仅部分条款对其有影响。
- 支持对小敞口、公共投资基金、基金嵌套等进行豁免或简化处理。
- 建议统一报告模板,明确间接敞口和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方式。
- 强调实施时间表的协调性,以减少对金融机构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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