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_54页_2mb
报告摘要
中诚信托2019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系统分析了2019年度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主要优势、对慈善组织的基本要求以及财产管理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重点介绍了中诚信托在慈善信托领域的实践与探索,强调其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与商业结合、提升慈善资产收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慈善信托发展现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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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快速发展
-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全国备案慈善信托108单,初始规模达7.18亿元。三年累计备案209单,累计初始规模达23.10亿元。
- 慈善信托数量增速显著,2019年同比增长83%,反映出慈善信托的市场接受度和业务活力。
- 慈善信托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55%的慈善信托规模不足100万元,100万至1000万区间占比34%,1000万至1亿元区间占比10%,1亿元以上的慈善信托仅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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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主体广泛,结构出现分化
- 全国22个省市备案慈善信托,浙江、甘肃、广东等地备案数量领先。
-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参与热情更高,本年度共有97单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占比达89.8%。
- 企业作为委托人占比显著提高,本年度企业委托人数量为38单,占总备案数的35%。
- 近半数慈善信托未设监察人,占比达45%,较前两年增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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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与教育最受关注
- 扶贫和教育是慈善信托的主要目的领域,本年度分别有51单和46单,合计占比超过90%。
- 慈善信托目的涵盖《慈善法》规定的六大类领域,包括扶贫、教育、环保、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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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业务创新持续深入
- 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平台模式、长期限模式、系列可复制模式,促进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 部分信托公司如光大信托、万向信托、五矿信托等设立系列扶贫慈善信托,涵盖多个贫困地区。
- 永续型慈善信托逐渐兴起,如中信信托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为永续型信托,支持法学教育事业。
- 慈善信托对家族信托和财富管理业务具有协同价值,如中信信托与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合作的DAF(捐赠人建议基金)项目。
二、慈善信托对慈善组织的五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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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慈善财产来源
- 慈善信托能够吸引企业大额资金投入,通过备案制度实现资金的灵活交付和使用。
- 个人特别是高净值人群也可以通过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活动,实现财产的公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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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慈善财产类型
- 除资金外,股权、艺术品、金融产品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为慈善信托财产。
- 非货币财产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慈善事业从消耗型向自生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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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慈善资产收益
- 信托公司具备专业的金融投资能力,可优化资产配置,提升慈善信托的收益水平。
- 通过合理配置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金融工具,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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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慈善项目运行
- 慈善信托具备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治理机制,保障慈善项目的透明度与安全性。
- 慈善信托受托人需与委托人、监察人等多方合作,确保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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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慈善模式创新
- 慈善信托为社会企业投资、公益基金会+慈善信托平台等新型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
-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共同担任受托人,有助于实现公益与商业的双重目标。
三、慈善目的对慈善信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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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目的及其范围
- 慈善信托必须以《慈善法》规定的六大类慈善目的为基础,包括扶贫、教育、环保、医疗等。
- 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相比,《慈善法》对慈善目的进行了更细化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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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要求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必须不特定,不能是与委托人或受托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 慈善信托的潜在受益人应构成社会公众的一个足够大的部分,体现其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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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公益性要求
- 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必须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混入私益目的。
- 若有多个目的,每个目的都应为完全公益性质,否则不能构成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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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探讨
- 穷亲戚原则:在英美国家,救济特定的穷人也可视为慈善信托,我国尚未明确适用。
- 分割利益信托:美国允许慈善与私益结合的信托模式,我国目前尚未立法支持,但已有信托公司尝试设立类似模式,如中信信托的“慈善先行信托”。
四、慈善信托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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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 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须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可处分性。
- 委托人需确保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所有,并且可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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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
- 货币资金:最常见形式,如“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
- 企业股权: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为万向三农集团100%股权。
- 艺术品:如“万向信托-艺酷慈善信托”,以曹彬画作作为信托财产。
- 金融产品:如“中国银行·外贸信托·满堂红教育慈善信托”,采用三方合作模式。
- 信托受益权:如“幸福传承慈善信托”,通过双层信托实现慈善与财富管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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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 慈善信托财产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管理原则。
- 受托人需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行投资管理,优先考虑低风险资产。
- 若委托人希望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需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或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
五、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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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主体
- 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慈善信托受托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主体。
- 民政部门需公开备案、终止、检查评估等信息。
- 受托人需发布设立情况说明、财产状况报告、变更事项、关联交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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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方式及内容
- 设立环节:需发布信托成立公告、设立情况说明等信息。
- 运行环节:向委托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披露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等。
- 终止环节:需在15日内发布终止事由、剩余财产处理方案,并在30日内完成清算报告并公告。
附件:2019年度慈善信托备案项目一览
- 项目数量:108单
- 涉及地区:浙江、安徽、北京、江西、河南、福建、青海、陕西、重庆等
- 涉及领域:扶贫、教育、环保、医疗、文化等
- 委托人类型:企业、自然人、慈善组织等
- 受托人类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共同受托人等
- 慈善信托规模:从最低5000元到最大6亿元不等,主要集中在100万以下。
致谢
本报告由中诚信托慈善信托工作室撰写,感谢相关机构与个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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