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Liberalization_of_Trade_in____________Financial_Services___Lessons_from_Latin_America_and_the_Caribbean_21页_523kb
报告摘要
中国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经验教训
核心内容
本报告探讨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在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进展,并分析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LCR)在金融服务业自由化方面的经验,以期为中国未来在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是否纳入金融服务业章节提供参考。
主要观点
- 中国金融服务业自由化背景: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随后在5年内逐步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其自由化程度远超当时的监管现状,体现了非对称谈判和渐进式开放策略。
- 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旨在提高市场准入,减少对外资的歧视性壁垒;而金融自由化则侧重于消除国内金融体系的扭曲,如利率控制、资本账户管制等。
-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中国金融体系虽在储蓄动员方面表现良好,但在资本有效配置、风险评估及市场开放方面仍存在不足,外资进入主要以战略投资形式出现,跨境金融服务仍较为有限。
- LCR的PTA经验:自1990年代以来,LCR国家广泛参与PTA谈判,其中墨西哥和智利是主要推动者。大多数PTA采用NAFTA模板,涵盖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但也引入了其他条款如争端解决和透明度。
- 金融服务业在PTA中的覆盖方式:LCR国家的PTA通常通过单独章节或附件涵盖金融服务业,部分国家则采用间接方式,如“水平”条款。金融服务业的覆盖程度与协议类型(南北或南南)密切相关。
- 国家案例研究:智利、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在金融服务业谈判中的策略和结构反映了其初始条件和历史经验。智利倾向于维持现状,哥伦比亚注重防御性利益,而哥斯达黎加则进行了广泛咨询。
- 政策启示:金融服务业自由化需与国内金融改革和监管框架相协调,不能孤立进行。同时,应考虑不同国家的监管差异和市场开放程度,避免差异化规则的产生。
关键信息
金融服务业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
| 项目 | 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 | 金融自由化 |
|---|---|---|
| 目的 | 提高市场准入,减少歧视性壁垒 | 消除国内金融体系的扭曲,如利率控制和资本账户管制 |
| 方法 | 通过WTO GATS或双边/多边协议 | 通过国内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 |
LCR国家的PTA模式
- NAFTA模板:大多数LCR国家采用NAFTA模板,涵盖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非歧视原则。
- GATS模板:部分协议混合使用GATS和NAFTA条款,如欧盟-墨西哥和欧盟-智利FTA。
- 金融服务业章节:通常作为独立章节或附件出现,旨在影响国内金融体系运作。
中国在FTA中的考量
- 市场开放程度:中国在现有WTO承诺基础上,需权衡是否在FTA中纳入金融服务业条款。
- 监管协调:自由化需与国内金融监管框架相适应,确保消费者和存款人权益。
- 政策一致性:FTA谈判可能促进国内金融改革,但需注意与多边框架的协调,避免规则碎片化。
金融服务业自由化的影响因素
- 监管差异:不同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标准和实践不同,可能导致差异化规则。
- 市场吸引力:自由化带来的收益取决于市场的吸引力和外资的参与意愿。
- 监管改革:包括采用国际审慎标准、消除金融压制措施、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
结论与政策含义
- 渐进式开放:中国倾向于在控制下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以确保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 监管与自由化结合: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应与国内金融改革同步进行,以增强市场效率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 借鉴LCR经验:中国可参考LCR国家在PTA中的做法,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章节的设计和谈判策略方面。
参考文献
- Goncalves, C. and Stephanou, D. (April 2007)
- Contreras, M. and Yi, J. (December 2003)
- Contreras, M. (2005)
- Saez, M. (December 2006)
- Arbeláez, J., Flórez, C. and Salazar, L. (August 2006)
- Echandi, J. (Septemb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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