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世界发展银行全球_Liberalization_of_Trade_in_Financial_Services___Lessons_from_Latin_America_and_the_Caribbean_21页_523kb
报告摘要
总结: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经验教训
核心内容
本报告分析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在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进展,并探讨了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s)时是否应纳入金融服务业条款。同时,报告总结了拉美和加勒比地区(LCR)国家在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经验教训,包括其政策框架、谈判策略和实施效果。
主要观点
1. 中国金融服务业自由化的背景与现状
- 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随后在五年内逐步实施了较为激进的金融服务业自由化承诺,远超当时的监管现状。
- 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缺乏有效资本配置机制,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较弱,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有限。
- 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服务业主要通过战略非控股投资,而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仅为2%左右,资本市场的外资渗透率更低。
- 中国对金融服务业自由化的推进较为谨慎,旨在通过逐步开放市场,提升国内机构的竞争力和专业性。
2. 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
- 金融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旨在提高市场准入,减少对外资的歧视性措施。
- 金融自由化则侧重于改革国内金融体系,消除扭曲因素,如利率控制、资本账户管制等。
- 两者虽有重叠,但目标不同,前者关注市场开放,后者关注系统效率。
3. 金融服务业自由化的障碍
- 主要障碍为“后边境”措施,如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可能限制外资进入或造成歧视。
- 非歧视性障碍包括监管标准不一致、合规成本高,以及缺乏国际协调。
- 中国在WTO框架下的实施情况受到部分国家质疑,认为某些审慎监管措施实质上是进入壁垒。
4. 金融服务业自由化的路径
- 国家通常采用三种方式:单边开放、多边框架(如WTO GATS)和双边/多边优惠贸易协定(PTAs)。
- GATS采用混合清单方式,涵盖四种服务供给模式;而NAFTA型PTA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仅列出不符合自由化要求的措施。
- 中国和一些新兴WTO成员采用多边自由化模式,而PTA中金融服务业自由化较少。
关键信息
1. LCR国家PTA发展概况
- 自1990年代以来,LCR国家积极参与PTA谈判,形式包括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
- 金融服务业通常在专门章节中进行规定,但并非所有PTA都涵盖该领域。
- 多数LCR国家采用NAFTA模板,以促进金融服务业自由化,而部分国家如墨西哥和巴拿马则在南南协定中纳入金融服务业条款。
2. 金融服务业在LCR PTAs中的覆盖方式
- 无覆盖:部分PTA未涵盖金融服务业。
- 直接覆盖:通过专门章节或附件规定金融服务业自由化。
- 间接覆盖:通过泛用性条款(如投资和跨境服务)间接影响金融服务业。
3. 国家案例分析
- 智利:在1982年危机后单边自由化,金融体系稳定,GATS承诺基础上寻求与美国的金融自由化。
- 哥伦比亚:金融体系尚未完全恢复,谈判重点为防御性利益,防止不公平竞争。
- 哥斯达黎加:市场开放度高,但保险业有显著国家控制,由商务部主导谈判,强调与私营部门和公众的广泛协商。
4. 自由化承诺与GATS的对比
- LCR国家在FTAs中的金融服务业承诺通常比GATS更为开放。
- 承诺涵盖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未包括模式4和横向限制。
- 承诺包括未来进一步自由化的可能性,反映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结论与政策启示
- 金融服务业自由化需与国内金融改革同步进行,以确保监管框架的有效性和市场稳定性。
- 中国在FTAs中是否纳入金融服务业条款,需考虑其金融体系现状、政策目标及国际谈判环境。
- LCR国家经验表明,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可能受制于国内监管结构和国际谈判力量对比。
- 贸易协定中的金融服务业条款应与国内改革相协调,避免过度依赖贸易政策解决深层次金融问题。
参考资料
- Goncalves and Stephanou (April 2007)
- Contreras and Yi (December 2003)
- Contreras (2005)
- Saez (December 2006)
- Arbeláez, Flórez and Salazar (August 2006)
- Echandi (Septemb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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