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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BBA/LIBA 对 CEBS 关于混合资本的咨询文件的回应
核心内容
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和伦敦投资银行协会(LIBA)对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的《混合资本咨询文件17》表示回应。BBA 和 LIBA 强调,目前没有必要将1998年悉尼声明(SPR)中的混合资本原则正式纳入欧盟法律,尤其是通过修订《资本要求指令》(CRD)。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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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原则应基于实质而非形式
BBA 和 LIBA 支持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方式,认为 CEBS 对 SPR 的解读过于繁琐和具体,忽略了各国公司法、破产法和税法的差异。这种差异本身无法通过统一监管解决,因此不应强制统一。 -
反对强制写入或转换机制
- 强制写入:认为要求在 Tier 1 比率低于 2% 时写入混合资本,将增加发行成本,且对投资者不利。写入仅是会计操作,不带来现金流,反而可能引发税务负担。
- 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指出这会违背混合资本的投资者类型(如固定收益投资者),并可能迫使投资者抛售股份,加剧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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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永久性写入机制
BBA 和 LIBA 认为,混合资本的“永久性”并不等同于“无到期日”,应允许有期限的结构,前提是监管批准。他们主张在监管允许下,可以延迟到期日,以适应经济周期波动。 -
反对对支付灵活性的过度限制
- 支持在银行资本不足时暂停现金支付,但反对监管机构基于自身判断随意决定是否暂停支付。
- 对于替代性票息结算机制(ACSM),认为其应主要用于税务和市场可交易性,而非仅限于特定目的。应允许灵活性,例如限制每年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以防止过度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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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设定 70% 和 15% 的资本比例限制
- 70% 限制:认为该限制会限制银行在压力时期使用混合资本,削弱其灵活性。建议至少降低至 50%。
- 15% 限制:指出该限制适用于发行时,但不应适用于所有时期。此外,ACSM 工具不应被纳入 15% 的限制中,因其不鼓励提前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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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祖父条款
BBA 和 LIBA 欢迎 CEBS 对祖父条款的考虑,但认为应允许那些在 1998 年 SPR 之前发行的混合资本不受限制地保留其资格,即使未被赎回。
关键信息
- 混合资本的重要性:混合资本是银行吸引多样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且市场已适应各国法律差异。
- 监管一致性:尽管 CEBS 倡导一致性,但 BBA 和 LIBA 认为目前的市场运作已证明这种差异不会阻碍市场效率。
- 市场波动与监管干预:当前市场环境不稳定,频繁调整资本结构会增加复杂性和成本,应避免在敏感时期引入新规定。
- 投资者保护与灵活性:应保留投资者的灵活性,避免因监管要求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建议
- 暂停 CEBS 提议的强制写入或转换机制,以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 保持混合资本的灵活性,允许在不同法律框架下进行调整。
- 重新评估资本比例限制,以确保不会对银行的资本管理造成过度约束。
- 支持祖父条款,确保已有混合资本不受新规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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