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BBA_CP06_6页_98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CEBS关于财务报告的咨询意见(CP06)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以及伦敦投资银行协会(LIBA)对欧洲银行委员会(CEBS)关于财务报告的咨询文件(CP06)的联合回应。三家协会表达了对CP06中提出的财务报告框架的担忧,并强调了其对监管一致性、成本效益及实施可行性的潜在影响。
主要观点
1. 对框架一致性的看法
- 支持IAS/IFRS一致性:三家协会认为,若框架仅基于IAS/IFRS的要求,则具有合理性。但当前框架远远超出了这些标准的范围。
- 反对额外披露要求:他们认为,CP06中提出的额外披露要求缺乏必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依据。此外,这些要求可能与IAS/IFRS存在冲突。
2. 对“共同实践”(Common Practice)的适用性
- 不支持强制性披露:协会认为,在关于财务报告一致性的咨询中,要求增强披露是不合适的。如果额外信息对监管目的有必要,应纳入“偿付能力比率”(solvency ratio)的共同报告框架中。
3. 数据可得性
- 现有数据可得:对于符合IAS/IFRS要求的信息,数据在报告实体中是可得的,但需在实施新标准(如IFRS 7)的时间范围内。
- 额外数据不可靠:部分额外信息可能无法从现有系统中获取,且可能需要额外的系统开发,增加企业负担。
4. 推动进一步一致性的建议
- 基于IAS/IFRS的最小一致性:协会建议CEBS应基于IAS/IFRS的最低要求进行一致化,而非追求最大统一。
- 支持风险导向的报告方式:建议采用风险导向的报告方式,让企业与监管机构就所需信息进行沟通,而非统一规定。
- 建议将偿付能力报告纳入CP04:认为偿付能力报告应作为CP04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 支持使用XBRL格式:认为XBRL可以为财务报告提供统一平台,有助于未来实现更一致的报告体系,但需考虑系统实施的可行性。
5. 其他关键问题
- 缺乏明确的适用范围:对跨银行与投资机构的集团、跨欧盟司法管辖区的集团,以及母公司位于欧盟以外的集团,适用范围不明确。
- 报告频率不明确:协会认为报告频率不应高于财务报告的频率。
- 验证要求不明确:对报告是否需审计及审计委员会审查,缺乏明确指引,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和风险。
关键信息
附件内容
- 附件1:回应了CP06中提出的五个问题,指出框架在多个方面与IAS/IFRS不一致。
- 附件2:列出了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对“共同实践”的质疑、数据可得性、适用范围、报告频率与验证要求等。
联系信息
- Diane Hilleard:LIBA总监,联系方式:diane.hilleard@liba.org.uk
- Paul Chisnall:BBA总监,联系方式:paul.chisnall@bba.org.uk
- Edward Duncan:ISDA总监,联系方式:eduncan@isd.a.org
总体立场
三家协会整体上支持财务报告的统一化与一致性,但认为CP06中的具体要求过于繁琐,缺乏必要性与依据,且可能影响企业实施IAS/IFRS的积极性。他们主张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并支持XBRL作为未来统一报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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