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出海矿业要览_94页_3mb
报告摘要
资源民族主义趋势下的矿业投资法律指南总结
各国矿业投资法律要点
中国
- 资源民族主义抬头:政府加强控制,电力引入20%干股要求,30强制本地化要求(外国政府投资者20>205%股权需FIRB审批),税务优惠需符合CFEM规定。
- 矿产特许权期限:采矿25年可续期,5年럴业特许权有限,探矿3-2年ろ续。
- 转让限制:干股比例不得超过15%且禁止转让,增资扩股需经国家同意。
- 合规要求:需注意特许权使用费、股本提升计算、-和谐税九月持有时强制本地化要求。
澳大利亚
- 关键法律:《2001年公司法》和《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
- FIRB审查:收购澳洲上市公司20%股权时触发全面要约义务。
- 矿产并购:定向增发、全面要约、计划安排三种方式,需注意持股比例、股东协议特殊权利。
- 环境合规:严格影响评估和土著协商程序,钼和环境保护指标。
巴西
- 强法民族主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16% dry share in mines.
哈萨克斯坦
- 外资准入:所有矿20%股权需当地注册公司,20>75/5%注册 20%需FIRB.
坦桑尼亚
- 经济利益分享:新法要求干股分享(15-55 species),( year等 specified)和动态调整机制。
几内亚
- ** land占用**:矿权需地主同意,土地占有人补偿费法律责任。
- 本地化要求:优先选择当地企业 and employees rights;股权 5% transfer需部长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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