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兴业研究-欧盟碳交易机制(EU-ETS)简介_17页_974kb
报告摘要
欧盟碳交易机制(EU-ETS)总结
核心内容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自2005年1月1日成立以来,已进入第三阶段。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将环境成本纳入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低碳技术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EU-ETS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 Trade)机制,通过设定排放配额(EUA)并允许交易,实现排放权的市场化配置。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EU-ETS在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规则等方面逐步成熟。
主要观点
- 配额分配机制的演变:EU-ETS的配额分配从“历史排放法”逐步过渡到“基线法”,并逐步提高拍卖比例,以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 国家间分配方式:初期采用“国家分配方案(NAP)”,由成员国自行制定配额分配计划,导致配额过剩、价格波动等问题。第三阶段改为“国家履行措施(NIM)”,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总量并分配。
- 碳价管理:EU-ETS初期碳价波动剧烈,尤其在2006年出现暴跌,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价格接近于零。为稳定市场,欧盟委员会采取了回购配额等价格干预措施。
- 跨期借贷与储存:允许配额跨期存储和借贷,有助于企业制定长远减排计划,但第一、二阶段未明确允许跨阶段使用,导致市场连续性不足。
- 外部减排成果的引入:EU-ETS接受CDM和JI项目的减排成果(CER和VER),有助于降低企业履约成本,但也会导致配额供给过剩,影响价格稳定性。
- 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EU-ETS的运行与国际气候协议密切相关,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议》。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市场预期和碳价走势。
关键信息
阶段划分与变化
| 阶段 | 时间范围 | 覆盖国家 | 覆盖行业 | 覆盖温室气体 |
|---|---|---|---|---|
| 第一阶段 | 2005~2007 | 27个成员国 | 电力、石化、钢铁、建材 | CO₂ |
| 第二阶段 | 2008~2012 | 27个成员国 | 新增交通行业 | CO₂ |
| 第三阶段 | 2013~2020 | 新增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等 | 新增化工、电解铝 | CO₂、PFC、N₂O |
配额分配机制变化
| 阶段 | 拍卖比例 | 分配方法 | 新进入者配额 | 跨阶段存储与借贷 |
|---|---|---|---|---|
| 第一阶段 | 最多5% | 历史法 | 基线法免费分配 | 不允许 |
| 第二阶段 | 最多10% | 历史法 | 基线法免费分配 | 不允许 |
| 第三阶段 | 最少30%;2020年70% | 基线法 | 基线法免费分配 | 允许阶段内使用 |
碳价波动与干预措施
- 第一阶段碳价剧烈波动,从8欧元升至30欧元,后又暴跌至接近零。
-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欧盟委员会回购配额以稳定价格。
- 拍卖底价可作为碳价下限,政府承诺以最低价回购配额,以提供稳定的市场信号。
外部减排成果的使用
- CER和VER与EUA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使用受到限制。
- 第二阶段开始限制CER和VER的使用比例,至第三阶段其使用量不超过总配额的13.5%。
- 外部减排成果的引入虽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但也削弱了EU-ETS的减排效果。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自2011年起启动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计划于2017~2020年间完成向全国统一碳市场的过渡。EU-ETS的运行经验表明,统一配额分配机制、提高拍卖比例、完善价格管理、控制外部减排成果的使用等措施,有助于提升碳市场的有效性与公平性。我国在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时,可借鉴EU-ETS在制度设计、市场机制等方面的成熟经验,以实现更高效的碳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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