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LE_feedbackonCP14_23页_283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对CP14公众咨询的反馈
核心内容概述
CEBS于2007年6月发布了咨询文件CP14,作为对欧盟委员会首次征求建议的回应,内容涉及大型暴露(LE)监管的关键方面。公众咨询期截至2007年8月15日,共收到12条回复,均已在CEBS网站上发布。本总结旨在概述公众意见的主要观点及CEBS对此的回应和修改方向。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对LE监管框架的总体看法
- 广泛支持:大多数受访者支持CEBS提出的LE监管框架,认为其可作为“监管后盾”以应对不可预见的事件风险。
- 监管与内部管理的关系:部分大型机构认为,Pillar 2框架已足够应对集中风险,无需额外的LE限制。
- 监管目的明确性:受访者呼吁CEBS更明确地阐述LE监管的主要目标,即防止因单个客户或交易失败导致的创伤性损失,而非替代Pillar 2的风险管理要求。
2. 市场失败分析(MFA)
- 市场失败仍存在:尽管部分受访者对MFA分析结果有异议,但CEBS认为市场失败在不可预见事件风险方面仍然存在,因此LE监管仍有必要。
- MFA需深化:受访者建议CEBS应基于机构规模、业务活动等因素进行更细化的MFA分析,并考虑近年来的重大交易失败案例。
- MFA将扩展:CEBS将在第二部分的建议中提供更详细的MFA分析,包括监管失败和不同类型的机构/交易/暴露的考量。
3. LE限制与计算方法
- 800%限制:多数受访者支持保留800%的限制,认为其有助于确保信贷组合的分散性,特别是对复杂程度较低的机构。
- 不考虑对手方信用状况:几乎所有受访者支持不将对手方信用状况纳入LE计算,但部分人认为可允许某些例外。
- 统一转换因子:多数受访者支持统一转换因子的使用,但反对将转换因子设为100%,认为应保留一定灵活性,尤其对低风险项目。
4. 内部计算方法与披露机制
- 内部计算方法:CEBS同意发展基于原则的内部计算方法,允许机构使用其内部模型进行LE计算。
- 披露机制的局限性:部分受访者认为披露要求更新频率不足,难以有效发挥市场纪律作用。
5.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比较
- 一致性与竞争性:受访者认为欧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LE制度具有广泛一致性,但建议进一步分析以评估竞争影响。
- 差异与摩擦:部分受访者指出欧盟内部存在应用差异,可能影响跨境机构的运作。
- 美国情况:美国没有统一的LE制度,但存在某些豁免。
CEBS的回应与修改方向
1. 对咨询内容的修改
- 明确LE监管目标:CEBS在第一部分建议中进一步澄清了LE监管的目标,强调其作为监管后盾的作用。
- 区分LE与Pillar 2:CEBS同意调整内容,以明确LE框架与Pillar 2要求是互补而非替代的。
- 纳入替代监管工具:CEBS在第二部分建议中将纳入更多替代监管工具的分析,如使用内部系统、指南而非硬性限制、第三方审查等。
2. 对市场失败分析的深化
- 细化MFA:CEBS将在第二部分中提供更深入、分化的MFA分析,考虑不同类型的机构和交易。
- 更新案例与分析:CEBS接受建议,将包括更多相关案例,并强调LE监管应基于前瞻性、市场失败分析,而非仅基于历史事件。
3. 对LE计算方法的调整
- 保留统一转换因子:CEBS认为100%的转换因子适用于一般情况,但将考虑对低风险项目进行豁免。
- 支持内部计算:CEBS支持发展基于原则的内部计算方法,以提高灵活性和一致性。
4. 对披露机制的回应
- 加强披露:CEBS认为披露是市场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第二部分中进一步分析。
关键建议与未来工作
- 进一步研究:CEBS将在第二部分中进一步研究市场失败、监管工具、竞争影响等关键问题。
- 推动一致性:CEBS致力于推动LE规则的一致性和收敛性,以减少跨境差异带来的摩擦。
结论
CEBS的反馈表明,虽然公众对LE监管框架总体持支持态度,但也提出了多项改进建议,包括更明确的监管目标、细化市场失败分析、调整转换因子和内部计算方法等。CEBS将在后续建议中对这些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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