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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BNP Paribas Position Note on CEBS Consultation Paper 31: Concentration Risk Management
核心内容概述
BNP Paribas has submitted a position note in response to the CEBS Consultation Paper 31, which outlines draft guidelines on the management of concentration risk under the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The guidelines are expected to be issued by December 31st, 2010, and the consultation period closed by March 31st, 2010. BNP Paribas supports the general idea of managing concentration risk but emphasizes the need for clarity and practicality in the definitions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ch requirements.
主要观点
1. 浓度风险的定义
- 浓度风险不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类型,而应作为整体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
- 浓度风险是主要风险驱动因素的第二效应,应与这些因素共同分析。
- 浓度风险的衡量不应单独进行,而应与主要风险因素结合。
- 当前CEBS咨询文件中对“浓度风险”的术语存在模糊性,建议进行澄清。
2. 浓度风险与系统性风险
- 浓度风险包含系统性风险的某些方面,但系统性风险属于宏观审慎监管范畴,不应通过微观审慎措施来管理。
- 建议明确将系统性风险排除在浓度风险范围之外。
3. 浓度风险的衡量
- 当前的许多风险管理活动已考虑浓度因素,但未明确标记为浓度风险。
- 浓度风险的衡量,尤其是跨风险类型的,难以通过定量模型准确实现。
- 建议采用多种方法(如情景分析、专家判断、定性分析等)进行评估,而非仅依赖定量建模。
4. 应用范围:单独 vs. 集团层面
- 浓度风险应主要在集团层面进行评估,因为单独层面的浓度通常会被集团层面的多样化所抵消。
- 报告应优先考虑集团层面,而非单独层面。
- 浓度与多样化是同一概念的两面,应共同评估,不应单独设置资本要求。
5. 浓度风险与资本和监管框架
- 浓度风险已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中被考虑,不应再单独设置资本要求。
- 建议在ICAAP和资本规划中将浓度风险视为一个输出结果,而非独立资本因素。
- 避免对浓度风险设置机械性的额外资本要求,以免造成重复计算。
6. 浓度风险与报告
- 支持基于原则的报告方式,允许银行自行定义报告方法。
- 建议减少对单独层面报告的要求,优先考虑集团层面。
- 浓度风险报告应与基础风险分析相结合,不应孤立进行。
关键信息总结
- 术语澄清:浓度风险不是独立风险类型,应与主要风险因素共同分析。
- 应用范围:浓度风险应在集团层面评估,单独层面的浓度通常不重要。
- 资本要求:不应为浓度风险单独设立资本要求,以免造成重复计算。
- 报告方式:支持原则导向的报告机制,允许银行自主设计报告方法。
- 管理工具:建议采用多种方法(包括情景分析、专家判断、定性分析)进行浓度风险评估。
- 政策灵活性:不应强制要求银行建立专门的政策、程序或治理结构,只要现有框架已涵盖浓度风险即可。
- 风险识别与评估:建议在ICAAP中综合考虑浓度风险,而非单独处理。
详细评论要点
指导原则1(文章19-20)
- 建议明确表示,只要现有风险管理体系已涵盖浓度风险,无需单独制定政策或程序。
指导原则2(文章24)
- 强调应采用综合方法,考虑跨风险类型的浓度。
指导原则3(文章26-27)
- 建议修改指导原则标题,将“信用集中风险”改为“信用风险”,并强调浓度是信用风险的一部分。
- 对文章27中提及的“前瞻性分析”与“风险调整定价”并列提出异议,认为混淆了概念。
指导原则4(文章31)
- 建议将“量化”改为“评估”,以反映浓度风险难以量化的现实。
- 建议增加条款,说明某些浓度风险(尤其是跨风险类型)难以量化,应依赖专家判断。
指导原则5(文章35)
- 建议在文章中加入“where appropriate”,以体现灵活性。
- 强调正式限制结构不应取代管理层的判断。
指导原则7 & 20(文章43-48)
- 反对为浓度风险单独设置资本要求,认为这会导致重复计算。
- 建议在ICAAP和压力测试中综合考虑浓度风险,而非单独处理。
指导原则19(文章43)
- 建议监管机构在评估资本充足性时,应聚焦于未缓解的浓度风险部分。
- 提出不同国家监管机构可能进行差异化评估,影响行业公平竞争。
指导原则21(文章43)
- 建议监管机构特别关注高浓度的机构,如客户类型、产品或融资来源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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