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LE_questionnaire_9页_283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市场实践的调查问卷
背景与目的
CEBS于2006年3月23日收到欧洲委员会关于“大额敞口(Large Exposures, LE)”审查的咨询请求。该审查基于《资本要求指令》第119条,要求委员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关于大额敞口规则运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建议。CEBS的任务是进行行业咨询,以了解金融机构在集中风险(concentration risk)测量与管理方面的实践。
此次咨询不仅涵盖单个名称(single-name)集中风险,也包括其他类型如行业、地域等集中风险,以全面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CEBS也在为Pillar 2框架下的集中风险管理提供高级指导,因此市场参与者需同时应对两项任务。
调查问卷核心内容
1. 风险管理职能参与
- CEBS强调风险管理部门应参与问卷填写,以确保其了解机构对集中风险的看法和管理方式。
- 问卷将在CEBS网站上发布,为期三个月,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
2. 风险测量与管理方法
- 问卷关注机构在内部风险测量和管理中使用的集中风险测量方法,包括:
- 单个名称集中风险
- 行业、地域等其他集中风险
- 要求说明是否采用与当前监管框架一致的方法,如使用监管规定的敞口限制和报告要求。
3. 风险定义与概念基础
- 需要描述对集中风险的理解,包括:
- 单个名称集中风险
- 行业、地域等其他集中风险
- 说明是否将集中风险视为对信用风险资本计算的影响,或与尾部事件、模型风险、时间跨度等因素相关。
4. 计算方法与敞口定义
- 需要说明如何定义“风险敞口”,包括:
- 贷款、未提取信贷额度、担保等
- 衍生品敞口(考虑未来波动性)
- 结构化交易、日内敞口和结算敞口
- 对于未来敞口可能波动的产品,需说明采用何种方法(如置信区间、最坏情况等)。
5. 交易对手关系与关联性
- 需要定义“关联性”(connectedness)及其影响因素。
- 需要说明是否考虑交易对手之间的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
6. 证券融资交易的敞口管理
- 需要说明对证券融资交易(如回购协议、证券借贷)中单个名称敞口的测量方法。
- 是否使用“预期正敞口”(expected positive exposure)方法,需详细说明其概念基础。
7. 风险监控与管理策略
- 需要描述对单个名称及行业、地域等集中风险的管理方法。
- 包括:
- 是否使用敞口限制,是绝对限制还是相对限制(如资本比例)
- 是否考虑信用评级、产品类型、敞口期限等因素
- 是否采用资本分配方法
- 是否有其他风险管理方法(如风险对冲)
8. 压力测试
- 是否采用压力测试来管理集中风险。
- 需要说明测试事件、频率、测试范围以及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9. 单实体与集团层面的管理
- 是否在集团、子集团或单个实体层面设置敞口限制。
- 需要详细说明对集团内部敞口的管理方法,包括资本分配和跨境敞口的处理。
10. 信用风险缓释(CRA)
- 是否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如抵押品、担保、净额结算)。
- 需要说明:
- 抵押品的类型及是否包括非监管认可的抵押品
- 抵押品价值的计算方式、风险削减方法及再抵押频率
- 是否考虑抵押品价值与违约事件之间的相关性
- 是否采用“顶部切片”(top-slicing)方法
- 净额结算的计算基础及与监管框架的差异
11. 间接集中风险
- 如何处理因间接敞口(如抵押品发行人或非资金信用保护提供者)而产生的集中风险。
12. 治理与报告机制
- 需要描述机构在集中风险方面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报告流程。
- 包括:
- 展限设置与调整的机制(硬限或软限)
- 监控频率的影响因素
- 向高级管理层提供的信息类型及频率
- 其他治理结构相关的内容
13. 监管环境与实施情况
- 机构对当前大额敞口监管框架的评价,包括其是否有效、是否平衡、是否适用于所有机构。
- 是否认为监管限制影响了机构的业务决策,以及具体影响方式。
- 当前监管框架与内部风险管理实践的一致性。
14. 监管执行一致性
- 机构对不同成员国之间大额敞口监管执行情况的看法,是否一致,差异及影响。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 CEBS旨在通过问卷了解行业在集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实践,包括单个名称及行业、地域等其他类型。
- 问卷强调机构需从自身角度出发,同时可说明集团层面的差异。
- 机构需提供详细的解释和实际案例,以支持其回答。
- 问卷涵盖风险定义、敞口计算、交易对手关系、信用风险缓释、压力测试、治理结构及监管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内容。
- CEBS重视不同规模机构的反馈,以获得全面的行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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