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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 对集中风险管理指南的反馈分析
背景与引言
CEBS 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集中风险在监管审查过程中的管理的修订草案指南,以更新 2006 年 12 月 14 日发布的原始指南,并补充 GL03 中的原则。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持续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吸引了行业广泛关注,并在 2010 年 3 月 12 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共收到 12 条回应(除保密回应外),均已发布在 CEBS 网站上。
公众意见与主要观点
1. 集中风险的性质
- 集中风险不是一种独立的风险类型,而是其他风险中的特征。
- 行业强调不应单独设定管理、测量和报告要求,而应将其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
- 集中风险应通过共享风险驱动因素来识别,而非单独处理。
2. 资本要求与集中风险
- 行业认为不应强制为集中风险单独分配资本,而是应在整体资本充足性评估中考虑。
- 高资本要求只是应对集中风险的一种可能方式,而非唯一目标。
- CEBS 应澄清其目标是促进银行对集中风险的理解和应对,而非增加额外资本覆盖。
3. 集中风险与分散化的关系
- 集中风险和分散化应共同评估,但不应将分散化视为唯一解决方案。
- 某些集中可能源于机构的业务模式,强制分散化可能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 风险缓解策略可能偏向某些形式的集中,需权衡其对组合质量的影响。
4. 定量与定性方法的平衡
- 行业呼吁在适当情况下允许更多定性方法用于集中风险管理。
- 定量方法可能对模型假设敏感,而定性方法可能在某些业务模型下更可靠。
5. 跨境集团的集中风险
- 行业认为集中风险应主要在集团层面进行评估,而非单一实体层面。
- 小型银行的地理集中可能与其本地知识相关,不应被过度强调。
- 监管者应关注机构的业务模式和战略,以评估其集中风险。
6. 实施建议
- 行业建议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首先在各风险领域(如信用、市场、运营)进行集中风险管理。
- 后续应扩展至全机构视角,最终实现全面的集中风险管理体系。
- CEBS 应允许灵活的实施方式,以适应不同机构的复杂性。
指南的主要修订
1. 集中风险的分类
- CEBS 明确指出集中风险包括内部风险集中(intra-risk)和跨风险集中(inter-risk)。
- 内部风险集中应纳入特定风险领域的管理框架(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无需单独设立管理体系。
- 跨风险集中则需特别关注,因其可能未被现有“孤岛式”风险管理模型充分覆盖。
2. 资本充足性与集中风险
- 银行应将其集中风险纳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ICAAP)中,并能证明其资本规划全面覆盖所有重大风险。
- CEBS 不强制要求单独分配资本用于集中风险,但鼓励机构在资本规划中体现其风险特征。
- 集中风险的资本分配方式应根据机构的模型和方法进行调整。
3. 风险管理工具的整合
- 风险管理工具(如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定性评估)应整合至现有框架中,而非单独设立。
- CEBS 强调应确保在风险评估中考虑集中风险与分散化之间的相互作用。
4. 跨境集团的监管
- CEBS 引入了关于**监管学院(college of supervisors)**在跨境集团集中风险监督中的新内容。
- 从 2011 年起,跨境集团的合并与所在地监管者将共同决定资本水平,以确保监管一致性。
5. 与 CRD IV 和监管变化的协调
- CEBS 明确指南旨在加强机构的风险管理实践,而非提出新的资本或流动性监管要求。
- 指南将根据未来监管框架(如 CRD IV)的变化进行调整。
实施安排
- 指南的实施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届时需在各国监管指南中体现并纳入监管实践。
- 机构应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差距分析和执行方案,以确保合规。
关键信息总结
- 集中风险是其他风险中的特征,不应单独管理。
- 资本要求应作为整体风险评估的一部分,而非单独分配。
- 分散化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但不应被视为解决集中风险的唯一手段。
- CEBS 接受定性和定量方法的结合,并鼓励灵活实施。
- 跨境集团的集中风险应在集团层面进行评估,监管学院将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
- 实施应分阶段进行,从各风险领域逐步扩展至全机构视角。
- 指南将根据未来监管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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