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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IIF 对 CEBS 流动性缓冲咨询文件的回应
核心内容
IIF(国际金融研究所)对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流动性缓冲咨询文件表示支持,但也提出了若干关键关切。主要关注点在于流动性缓冲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其对金融体系整体信用生成能力的影响,以及不同监管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IIF强调,流动性缓冲政策应以市场效率为核心,避免对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主要观点
- 流动性缓冲的必要性:IIF支持银行应保持充足的流动性缓冲以应对压力时期,特别是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这一理念更加重要。
- 政策校准的重要性:流动性缓冲要求必须谨慎设定,避免过度严格导致银行无法有效履行其社会功能,即支持经济活动和信用创造。
- 避免市场扭曲:过于狭窄的合格资产定义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甚至引发资产抛售潮,加剧危机。
- 支持原则性监管:IIF支持CEBS采用基于原则的监管方法,认为这有助于适应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
- 对“最大可能范围”的担忧:IIF认为“最大可能范围”这一措辞可能造成执行上的不确定性,应更灵活地理解,并考虑市场实际条件。
- 中央银行可接受资产的定义:中央银行可接受的资产不等于市场流动性,因此需明确不同情境下的流动性标准。
- 缓冲与市场恢复的平衡:IIF认为流动性缓冲政策应与资本要求、杠杆比率等其他监管措施综合考虑,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 过渡期的必要性: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时间适应新政策是必要的,尤其是当合格资产范围较窄时。
关键信息
关于合格资产的定义
- 避免过度限制:若合格资产定义过窄,可能减少市场流动性,导致资产集中,增加系统性风险。
- 短期与长期缓冲的区别:短期缓冲应更关注中央银行可接受资产,而长期缓冲可包含更多类型的流动性资产。
- 市场流动性变化:市场流动性是动态的,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在系统性危机期间,许多资产可能变得不那么流动。
关于“最大可能范围”
- 灵活执行:IIF认为“最大可能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而非僵化执行。
- 避免市场冲击:过于严格的要求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中被迫抛售资产,造成市场波动。
关于“高流动性”资产
- 市场实际定义:高流动性应基于市场实际情况,而非仅仅依赖于中央银行的接受度。
- 允许多样化融资方式:即使某些资产无法直接出售,也可通过回购协议等方式获取流动性。
关于监管协调与一致性
- 跨境监管兼容性:IIF希望CEBS与各国央行合作,确保合格资产定义的一致性,以减少市场碎片化。
- 避免政策冲突:不同国家对合格资产的定义差异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需加强监管协调。
关于“无再融资”假设
- 不适用于所有机构:该假设可能不适用于那些拥有多样化融资渠道的大型银行。
- 影响压力测试:压力测试中应考虑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而非统一标准。
关于“核心融资”定义
- 避免依赖零售存款:过度依赖零售存款可能增加银行的融资成本,影响市场稳定性。
- 区分存款类型:某些批发性存款(如中小企业存款)可能比零售存款更稳定,应加以区分。
建议与关注
- 综合影响分析:IIF呼吁CEBS在最终建议前进行全面的影响评估,包括与其他监管措施的互动。
- 持续评估机制:应建立持续的评估机制,以便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政策。
- 明确过渡期:政策实施应有足够的时间过渡,尤其是当合格资产范围有限时。
- 加强监管对话: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确保政策理解一致。
- 关注系统性风险:流动性缓冲政策应避免加剧周期性波动,确保在危机中仍能维持信用供应。
结论
IIF认为,流动性缓冲政策的设计应以灵活性和市场效率为前提,同时兼顾系统性风险防范。政策的实施需考虑金融机构的多样性,避免一刀切,确保在危机期间仍能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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