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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IIF对CP9“监管机构间合作指南”的评论
核心内容
IIF(国际金融研究所)作为一家代表全球主要发达和新兴市场金融机构的国际组织,长期参与巴塞尔委员会及其子组关于全球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对话。其成员包括大量欧洲机构,这些机构在国际业务中面临监管协调与一致性的挑战。IIF认为,CP9(关于合并监管机构与主办监管机构合作的指南)是实现监管一致性的重要一步,但也强调需在不同监管文化和法律框架下有效实施。
主要观点
监管协调与一致性
- IIF认可CEBS(欧洲银行管理局)在推动监管合作与一致性方面的努力,认为CP9是一个务实的框架。
- 监管一致性比具体监管手段的统一更为重要,因为不同机构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存在差异,不应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 建议CEBS应进一步强调合并监管机构在实现比例化和基于风险的监管中的作用,避免对银行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全球监管趋同
- IIF希望CEBS在推动欧盟与非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过程中。
- 建议CEBS应通过AIG(巴塞尔协议II实施小组)平台,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监管趋同,并在必要时与非欧盟监管机构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机制。
- 需要避免因监管差异(如美国的“间隔年”政策)而造成监管冲突,建议通过清晰的监管对话来解决。
“更好的监管”原则
- CP9已为监管机构间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框架,但需进一步推广“更好的监管”理念,包括影响分析、资源节约、避免过度监管等。
- IIF强调,监管措施应以原则为基础,不应增加新的规则或过度规定,以保持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 合理的监管标准应兼顾最低合作要求与最高执行标准,以确保监管既有效又不具负担性。
关键信息
风险管理与集团监管
- 银行集团正在集中进行风险管理,因此监管必须适应这一趋势。
- CEBS应明确指导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应用“重要性”或“系统相关性”概念,以限制主办监管机构对子公司过度干预。
分支监管
- CP9指出,分支监管不应增加集团或实体的额外负担。
- CEBS应确保主办监管机构在分支监管中的角色仅限于必要范围,同时维护“单一许可”原则。
表格与流程指引
- CP9中的表格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互动的指导,但不应视为最终版本,应定期更新。
- 建议表格中增加关于委托工作的参考文件制定、依赖其他监管机构以及服务标准(如信息共享的响应时间)等内容。
- 需要建立清晰的冲突升级机制,以促进监管合作,尽管无法设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结论
IIF支持CP9的整体方向,认为其有助于实现监管一致性与合作,但强调需在实施过程中保持灵活性和比例性。CEBS应继续发挥其在推动全球监管趋同中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在AIG框架下,以确保巴塞尔II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高效、一致的实施。同时,应通过透明的沟通机制和清晰的指引,减少监管冲突,提升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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