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14-01-24-BSG-Opinion-on-EBA-CP-2013-41_3页_161kb
报告摘要
详细总结:EBA关于杠杆率披露的实施技术标准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总结基于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关于杠杆率披露的实施技术标准(ITS)草案》咨询文件,以及来自银行业利益相关方小组(BSG)的提交意见。文件旨在对杠杆率的披露要求进行细化,并征求公众意见。
主要观点
1. 报告频率与披露范围的合理性
- 披露细节的必要性:在杠杆率尚未稳定(预计2018年)之前,过于详细的披露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行政负担。
- 建议简化披露内容:在2013年至2017年的并行运行期间,建议仅要求披露“LRSum”表格,而不需其他详细表格。
- 资源分配问题:由于监管框架尚未最终确定,机构可能需要手动准备报告,因此应限制国家监管机构对披露频率的干预,保持年度披露频率。
2. 披露清晰度
- 草案ITS的清晰度:整体来看,草案中的规定是清晰的,但需注意在监管审查期间避免过度披露。
- 公开披露的担忧:对市场公开披露过于详细的杠杆率信息表示担忧,认为这可能影响市场敏感性。
3. 披露模板的准确性与适用性
- LRSum表格的适用性:在表格LRSum中,应使用“LRSum”而非“LRCom”作为披露对象,以避免混淆。
- LRCom与LRSpl模板的不一致:LRCom和LRSpl模板中关于资产负债表重核的说明不够清晰,需进一步细化。
- 特定行项目的说明不足:例如,关于“材料产品类型”的披露要求应设定一定的阈值(如2%),以避免对小规模数据的冗余披露。
- 点对点与季度平均披露的矛盾:在杠杆率尚未最终确定之前,建议仅要求点对点披露,而非季度平均披露。
4. 披露选择的限制
- Article 499.2的披露选项限制:CRR允许机构基于一个或两个资本计算方法披露杠杆率信息,但LRCom仅允许选择一个方法,限制了灵活性。
关键信息
披露模板的调整建议
- LRSum表格:建议仅用于年度披露,避免在并行运行期间过度使用。
- LRCom表格:需澄清其在并行运行期间的使用范围,并对某些行项目(如“材料产品类型”)设定披露阈值。
- LRQua表格:需明确披露内容,避免涉及市场敏感信息。
披露频率与成本考量
- 年度披露频率:应按照CRR第433条的规定,保持年度披露频率,避免国家监管机构频繁请求披露。
- 手动准备报告:在并行运行期间,机构可能需要手动准备报告,因此应尽量减少调整系统所需的工作量。
监管与市场披露的平衡
- 监管披露与市场披露:建议将详细披露仅限于监管目的,而非公开市场,以降低机构负担和市场敏感性风险。
总结
银行业利益相关方小组认为,当前草案ITS的披露要求在清晰度和适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特别是在并行运行期间,应限制披露范围和频率,以减少机构的行政负担。同时,需对某些模板中的行项目进行更明确的说明,确保披露内容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此外,应平衡监管披露与市场披露的需求,避免因过度披露而影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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