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2008-18-12_M26A-Guidelines_39页_453kb
报告摘要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收购与持股增加的审慎评估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本指南由欧洲金融监管机构(CEBS、CESR、CEIOPS)联合发布,旨在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7/44/EC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下的收购和持股增加提供审慎评估的框架。该指南明确了五个评估标准,并规范了评估程序、信息交换及合作机制,以确保监管一致性与效率。
主要观点
1. 指令背景与目标
- 指令旨在统一欧盟范围内对金融领域收购和持股增加的审慎评估程序与标准。
- 通过引入统一的评估流程和标准,提高法律确定性、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 鼓励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确保评估流程的协调一致。
2. 评估程序与时间限制
- 通知义务:收购方应在决定收购时立即向目标监管机构提交通知。
- 信息提交:通知应附有所有必要信息,以供监管机构进行审慎评估。
- 评估期限:监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设定最长60个工作日的评估期。
- 补充信息请求:若信息不足,监管机构可在评估期第5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请求补充信息,补充信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审批与否决:若监管机构在评估期结束前未反对,则视为批准。
关键信息
1. 五大评估标准
(1) 收购方的声誉(Reputation of the Proposed Acquirer)
- 定义:评估收购方的诚信与专业能力。
- 适用范围:
- 诚信要求:包括无负面记录(如犯罪记录、行政处罚等)。
- 专业能力要求:涵盖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如金融业务经验)。
- 特殊情况:若收购方为未受监管实体,需特别关注其声誉。
(2) 指导业务的人员声誉与经验(Reputation and Experience of Those Who Will Direct the Business)
- 定义:评估负责管理收购方业务的人员的声誉与经验。
- 适用范围:包括与收购方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家庭成员或业务联系人)。
(3) 收购方的财务健全性(Financial Soundness of the Proposed Acquirer)
- 定义:评估收购方的财务状况是否稳健。
- 适用范围:与收购方的持股比例和管理参与程度相关。
(4) 合规性(Compliance with the Prudential Requirements)
- 定义:评估收购方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 适用范围:包括对财务、合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要求的遵守。
(5) 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Suspicion of Money Laundering or Terrorist Financing)
- 定义:评估收购方是否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
- 适用范围:需对相关交易进行审查,以确保不涉及非法资金流动。
评估原则
1. 比例性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 评估的深度和广度应根据收购方的性质(自然人或法人)、交易类型(集团内或集团外)、持股比例和管理参与程度进行调整。
- 集团内交易:若收购方为现有股东且持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评估可简化。
- 资产管理人:若资产管理人管理客户资产,通常不需单独通知或评估,除非其实际行使控制权。
合作机制与信息交换
1. 目标监管机构(Target Supervisor)
- 责任归属:最终决定权归目标监管机构所有,但需考虑收购方监管机构(Acquirer Supervisor)的意见。
- 多机构监管:若目标机构控制其他金融子公司,相关监管机构也应视为“目标监管机构”,收购方需向其提交通知。
2. 信息交换与合作
- 初步联系:收购方可在正式通知前与目标监管机构建立联系,以避免信息遗漏。
- 信息共享:监管机构应通过现有监管合作机制(如监管学院)交换信息,提高评估效率。
- 信息清单:附件II列出了所有需提交的信息,包括收购方身份、交易细节、资金来源等,为成员国提供统一标准。
信息提交与验证
- 信息清单:附件II为信息提交的全面清单,监管机构可据此判断是否需进一步信息。
- 声明验证: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犯罪记录证明)以验证收购方声明的真实性。
- 更新机制:若为现有持股增加,需更新已有的评估信息,确保其与新的持股比例相适应。
特殊情况处理
- 间接持股:若通过第三方间接持股,所有链上实体均需接受评估。
- 法律豁免:若收购方在第三国受监管,可依据其监管体系的“实质等效性”进行评估。
- 比例性适用:对于不打算参与管理的收购方,可适当降低评估要求。
结构与附录
- 附录I:提供专业术语解释,便于理解评估标准。
- 附录II:详细列出所有信息提交要求,涵盖收购方身份、交易细节、资金来源、持股比例等。
总结
本指南为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收购与持股增加审慎评估框架,明确了五大评估标准、评估流程、信息提交要求及监管合作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比例性原则,确保评估的合理性和效率,同时强调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以应对跨国金融交易带来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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