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阿里研究院_《商业数据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分析》_29页_1mb
报告摘要
商业数据保护法律环境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商业数据保护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数据的存储、收集、使用、传输与披露等多个方面。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两种模式:法律规制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而行业自律模式则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以提升数据保护的执行效率。
主要观点
1. 国外商业数据保护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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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模式:
- 一般立法模式:以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制定综合性的隐私保护法律,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 特别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制定专门法律,如金融、医疗、儿童隐私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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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模式:
- 美国发展较为健全,主要体现在“在线隐私联盟”(OPA)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等机制。
- 行业自律虽能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但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需与法律规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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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规范:
- OECD《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确立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包括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特定化等。
- 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也制定了相关规范,如《电子商务法范本》。
2. 我国商业数据保护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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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模式:
- 主要体现在信息安全及合法性监管、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数据保护、及其他互联网服务中数据保护的政策法律中。
- 相关法律包括《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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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模式:
-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 这些规范强调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信息
国外关键法律与政策
| 法律/政策名称 | 颁布时间 | 性质 | 颁布机构 |
|---|---|---|---|
| 《隐私保护法》 | 1970年 | 联邦法律 | 美国国会 |
| 《隐私保护指令》95/46/EC | 1995年 | 国际组织协定 | 欧盟议会 |
|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 1998年 | 联邦法律 | 美国国会 |
| 《安全港提议》 | 2000年 | 联邦政府规章 | 美国商务部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1998年 | 联邦法律 | 澳大利亚国会 |
|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 1995年 | 法律 | 台湾立法会 |
| 《电子交易条例》 | 2000年 | 法律 | 香港立法会 |
国内关键法律与政策
| 法律/政策名称 | 颁布时间 | 性质 | 颁布机构 |
|---|---|---|---|
|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年 | 法律 | 全国人大 |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1997年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1999年 | 行业自律 | 中国互联网协会 |
|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 2007年 | 行业自律 |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993年 | 法律 | 全国人大 |
| 《刑法》 | 1979年 | 法律 | 全国人大 |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1997年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 |
商业数据保护的基本要求
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商业数据保护都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 数据存储与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存储,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 数据收集与整理:必须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内容及保护措施,并获得用户同意。
- 数据使用与维护:数据使用不得超过最初收集目的,保障用户对信息的访问和修改权。
- 数据传输与披露:确保数据传输安全,未经用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数据。
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的结合
- 美国“安全港提议”是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结合的创新,为国际数据流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 行业自律虽有助于提升保护标准,但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需与法律规制并行。
- 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以提升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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