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DC-100-28Decision-on-Rules-of-Procedure-for-Investigation-of-Breach-of-Union-Law29_10页_515kb
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关于调查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程序规则决定总结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于2014年7月14日通过了《调查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程序规则》(EBA/DC/2014/100),旨在规范EBA在收到第三方请求或基于自身判断启动调查程序时的行为,确保调查过程的透明性、效率和合法性。
主要观点
- 调查权限:EBA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第1093/2010号第17条,有权调查欧盟法律未被正确实施或被违反的情况。
- 请求发起人:调查请求可以由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理事会或相关利益方提出,EBA主席也可基于自身判断启动调查。
- 请求的可受理性:请求必须清晰说明欧盟法律未被遵守的情况,并且不能属于附件1中列出的不可受理情形。
- 初步调查:主席可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相关方提供信息,以评估请求是否可受理。
- 调查启动:若请求可受理,主席可决定启动调查,但需与副主席协商,并在必要时征求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 调查委员会:调查启动后,主席需召集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由六名非相关监管机构成员组成,确保调查的中立性。
- 调查结果处理:若调查委员会决定不提出建议,需通知请求人和相关监管机构;若确认存在违规,则提出建议并要求相关机构采取行动。
- 针对金融机构的决定:若相关监管机构未遵守建议,EBA可提出针对金融机构的个别决定,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
- 保密与利益冲突:涉及个人身份和信息的披露需获得同意,且存在利益冲突时,主席需更换副委员或相关人员。
- 监督与报告:主席需定期监督相关机构的合规情况,并向监管委员会报告。
- 信息公布:调查结果和建议应在EBA网站上公布,除非涉及商业秘密或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关键信息
附件1:不可受理的请求
- 匿名或地址不完整;
- 未说明具体投诉内容;
- 投诉内容超出条例第1(2)条所指法律的范围;
- 未明确指向可能违规的监管机构;
- 投诉涉及私人主体而非监管机构;
- 投诉内容与EBA已处理的类似投诉重复。
附件2:调查因素
正面因素(应启动调查)
- 违规行为影响法律基础(如系统性违规、侵犯人权);
- 存在重复性违规或普遍政策问题;
- 违规行为对EBA目标有重大直接影响,包括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客户保护等。
负面因素(不应启动调查)
- 请求更适合由其他机构处理(如欧盟委员会、其他欧盟监管机构);
- 请求更适合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同行评审、调解);
- 请求显得无理或恶意;
- 投诉内容不涉及明确的法律义务。
程序流程
- 请求提交:请求可通过EBA网站、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提交,需使用欧盟官方语言。
- 初步调查:主席可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相关方提供信息。
- 可受理性判断:主席根据附件1和附件2的标准判断请求是否可受理。
- 调查启动:若请求可受理,主席决定启动调查,需与副委员协商。
- 调查委员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和六名无利益冲突的监管机构成员组成。
- 调查报告与建议:调查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出建议,若提出则需符合附件2的正面因素。
- 针对金融机构的个别决定:若相关监管机构未遵守建议,EBA可提出针对金融机构的个别决定。
- 结果公布:调查结果和建议需在EBA网站上公布,除非涉及保密要求。
- 年度报告:EBA需在年度报告中列出未遵守建议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
附则
- 本决定取代了2012年7月5日通过的《内部调查规则》(EBA DC 054)。
- 本决定于2014年7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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