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6页_179kb
报告摘要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总结
该办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规范电力市场成员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行为。适用范围涵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多种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需满足三个条件: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上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依据国家消纳保障机制和比重目标确定,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分别负责收购组织、调度和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应建设配套电网设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时并网;调度机构需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并安排临时调度以最大化消纳;交易机构则负责组织市场化交易。此外,各方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定期提交和披露电力交易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收购情况,并处理违规行为。如遇协议纠纷,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协调裁决。对未按规定收购的行为,电网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
总体来看,该办法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权利与责任,促进了电力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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