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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欧洲银行联合会对CEBS关于大额敞口市场实践的问卷回复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联合会(FBE)对委员会欧洲银行监管(CEBS)关于大额敞口(Large Exposures, LE)市场实践的问卷表示欢迎,并认为当前的LE规则应与巴塞尔II框架的精神和实践保持一致。FBE强调,LE的监管审查应全面,特别是考虑到集中风险在巴塞尔II第二支柱中的处理方式。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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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环境与一致性
- FBE认为欧盟内部由于各国广泛使用国家裁量权,导致了监管实践上的显著差异。
- 建议审查应关注“公平竞争场”(level playing field)问题,以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收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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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负担与效率
- FBE指出,当前的监管要求在某些国家较为繁重,且部分规则仅具有监管目的,而非审慎目的,应尽可能减少。
- 建议监管框架应更加聚焦于机构自身识别的实质性风险,以实现更一致、更具竞争力中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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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规则与巴塞尔II的协调
- FBE认为LE规则应与巴塞尔II的风险管理方法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内部管理实践中,银行已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监控和管理LE。
- 建议LE应统一在集团层面进行衡量,以避免因CRD在子集团层面的应用而产生额外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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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必要的新法规
- FBE认为应在确认市场失败的情况下才应引入新的限制措施,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表明需要新的立法。
- 建议CEBS和欧洲委员会在提出新建议前应提供明确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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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问题的处理
- FBE认为CEBS的问卷属于初步措施,应鼓励进一步的行业输入。
- 建议CEBS应将当前的调查结果纳入其监管披露框架,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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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EBS股票调查的反馈
- FBE认为股票调查是监管披露框架的测试案例,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和监管实践的收敛。
- 建议CEBS应特别关注规则的实践应用,并在未来的框架中体现这些发现。
关键信息
- LE的监管现状:当前LE规则在欧盟内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由于各国监管机构的裁量权。
- 建议与改进方向:
- LE应统一在集团层面进行衡量。
- 避免引入不必要的新限制,除非有明确的市场失败证据。
- 建议CEBS仅在CP 11中发布原则性内容,避免过早发布具体指导。
- 鼓励简化报告制度,使其更聚焦于实质性风险。
- 对巴塞尔II框架的适应:LE规则应与巴塞尔II的风险管理方法保持一致,以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技术性问题的处理:FBE建议CEBS应将当前调查作为长期监管改革的起点,鼓励后续行业输入。
附注
- FBE的回复作为附件1提供。
- 建议联系人:Mrs Daniele Nouy 或 Uta Wassmuth(u.wassmuth@fbe.be)。
以上总结涵盖了FBE对CEBS关于大额敞口市场实践问卷的回应核心内容、主要观点和关键信息,旨在为监管机构提供清晰的行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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