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FBE_CP11_6页_263kb
报告摘要
总结:CEBS CP11 响应文件内容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联合会(FBE)对CEBS发布的CP11(关于非交易活动中的利率风险管理和集中风险在监管审查过程中的应用)表示欢迎,但也提出了多项关切和建议。该文件主要围绕利率风险在银行账簿中的管理(IRRBB)以及集中风险的监管要求展开,强调监管框架应与行业实践相协调,并避免过度干预银行内部管理策略。
主要观点
1. 对CEBS CP11的整体态度
- FBE支持CEBS推动统一的监管审查过程(SRP)框架。
- 认为第二支柱(Pillar 2)在巴塞尔II框架下具有关键作用,但可能引发不同机构之间的处理差异。
- 建议CEBS在制定集中风险相关指南前,应先完成对“大敞口”(LE)问卷的分析,以确保一致性。
2. 对IRRBB部分的建议
- IRRBB 4:建议将其调整为IRRBB 1,以更好地反映银行整体风险管理。
- 压力测试:认为压力测试应统一纳入CP12,避免CP11中出现重复内容。
- 经济资本计算:强调经济资本计算应由银行自行负责,监管应以对话为主,而非详细书面规定。
- 资本附加:认为资本附加不是唯一风险管理工具,应避免过度强调。
- 标准冲击:认为标准冲击的计算过于细节化,应通过持续合作统一方法,例如按货币区设定标准冲击。
3. 对集中风险部分的建议
- 监管干预应有限:集中风险的管理责任应在机构层面,监管干预应为例外。
- 集中风险与经济资本的关系:认为集中风险已隐含在经济资本计算中,不应单独设定资本要求。
- 风险与分散的关系:强调分散是集中风险的反面,建议在原则中更明确地体现这一关系。
- “限制”术语的使用:认为“限制”一词不准确,建议使用“关注领域”以更贴切地描述风险可接受范围。
- 集中风险的测量方式:不认同集中风险应以与信用风险相同的方式测量,建议由机构自行定义参考池。
关键信息
- 行业实践与监管要求的协调:FBE认为当前的集中风险指南过于具体,不符合行业现状,建议在分析LE问卷后重新审视。
- 避免重复与冲突:建议将压力测试相关内容统一到CP12,以减少CP11与其他监管文件的重叠。
- 监管灵活性:强调监管应以原则为基础,避免过度干预银行的内部策略,特别是在经济资本计算和风险分散方面。
- 集中风险的定义与测量:建议集中风险应由机构自行判断,并且不应与信用风险的测量方式完全一致。
具体建议列表
| 建议内容 | 说明 |
|---|---|
| 延迟集中风险指南的发布 | 等待LE问卷分析结果,以确保一致性 |
| 将IRRBB 4调整为IRRBB 1 | 更符合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 |
| 压力测试统一到CP12 | 避免CP11中出现重复内容 |
| 强调经济资本由银行自主计算 | 监管应以对话为主,而非强制规定 |
| 简化标准冲击的计算方法 | 避免过度细节化,鼓励行业合作 |
| 避免使用“限制”术语 | 建议使用“关注领域”以更准确描述风险可接受范围 |
| 不应单独设定集中风险资本要求 | 集中风险已包含在经济资本计算中 |
| 增强集中与分散关系的说明 | 强调分散是集中风险的反面,应在监管框架中体现 |
| 鼓励银行使用本地参数 | 提高风险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
结论
FBE希望CEBS能够在制定IRRBB和集中风险监管指南时,更加注重与行业实践的协调,保持原则性与灵活性,避免过度规范化的风险。同时,建议CEBS加强内部合作,特别是在压力测试和标准冲击的统一上,以提升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