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 # 赛迪研究院 主办 2026年1月20日 第 1 期 总第60期 # 本期主题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 赛迪智库 # 面向政府·服务决策 # 奋力建设国家高端智库 # 思想型智库 国家级平台 全科型团队创新型机制 国际化品牌 《赛迪专报》《赛迪要报》《赛迪深度研究》《美国产业动态》《赛迪前瞻》 《赛迪译丛》《国际智库热点追踪周报》《工信舆情周报》《国际智库报告》 《新型工业化研究》《工业经济研究》《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工业和信息化研究》 《先进制造业研究》《科技与标准研究》《工信知识产权研究》《全球双碳动态分析》 《中小企业研究》《安全产业研究》《材料工业研究》《消费品工业研究》《电子信息研究》 《集成电路研究》《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网络安全研究》《未来产业研究》 # 『所长导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指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是产业科技创新的集中体现,加快推广应用“三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意义重大。但“不敢买、不愿买”“三首”的情况仍然存在,不利于科技成果“化点为珠”“串珠成链”,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本期主题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首先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梳理了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现状,其次从需求、供给、制度三方面剖析了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本期内容的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所(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所长 彭健 2026年1月20日 # 目录 # CONTENTS # 本期主题: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现状……1 (一)国家层面· 1 (二)地方层面· 4 # 二、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需求端:风险规避考量致使用户企业“不敢买、不愿买”“三首”……7 (二)供给端:可持续创新能力较弱制约“三首”迭代升级……9 (三)制度端:政策体系不健全影响“三首”推广应用效能……10 # 三、对策建议 11 (一)强化顶层设计· 11 (二)强化协同联动 11 (三)强化扶持力度· 12 # 本期主题: #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强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是产业科技创新的集中体现,加快推广应用“三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围绕加快“三首”推广应用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制约“三首”推广应用的问题依旧存在,亟需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协同联动、强化扶持力度,更好破解“三首”突破市场关,从产品延伸为产业的“肠梗阻”, 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国家战略博弈增添更多砝码。 一、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现状 (一)国家层面 一是实施保险补偿。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始探索通过保险补偿手段,在生产端和用户端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加速首台(套)装备进入市场。借鉴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成功经验,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在首批次材料领域引入保险补偿政策,在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2019年、2024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保险补偿工作进行了创新优化。以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为例,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加快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比如,丰富险种供给,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再如,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等。202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示范条款、首批次新材料综合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及配套的承保理赔服务指引,扩展了保险保障范围,规范了保险操作实务与流程,助力保险补偿政策更好落地。 二是畅通公平参与招投标。 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明确提出,“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等,通过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等方面,破解首台(套)招标投标“入门难”问题,打通首台(套)装备进入市场的“第一关”,推动首台(套)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明确提出, “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同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从制度层面有效降低首台(套)装备参与招投标的准入门槛。 三是加大示范应用力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在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开展首台(套)示范效果评价、加大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同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明确提出,首台(套)研制、示范 应用情况等按照要求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应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建立能源领域首台(套)容错机制,对承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等。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立足中试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重要支撑的功能定位,将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试验材料、高端产品和装备优先纳入首批次材料、首台(套)装备应用指导目录,以制造业中试能力建设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连续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及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加大示范应用推广力度。 四是优化进口退税政策。202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版)》相比,2025年版目录将医疗设备领域的八大类高端医疗设备和两大类医疗成套设备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不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目录中新增13类进口医疗设备。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国产高端医疗设备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以税收工具引导首台(套)装备创新发展方面成效逐步显现。 五是创新采购模式。2024年,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首台 (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同时,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同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适用于国有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交易并订立合同的国家标准:《电子采购交易规范 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可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通过合作研发、共担风险方式采购原材料、组部件、装备及技术等原创性产品或服务的,适用合作谈判采购。 # (二)地方层面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加强法规规章建设,将推广应用“三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广东、福建、浙江、湖北、山东、河南等地在省级层面,杭州、云浮、温州、扬州等地在地级市层面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三首”推广应用予以制度化。比如,2024年,福建省出台《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专门支持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将推广应用首台(套)工作 中的政策成果和好经验好做法确定下来。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宁波、合肥、铜陵、盐城、常州、南京、濮阳等地级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支持“三首”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细化完善,比如,2024年,合肥市出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及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合经信市场〔2024〕号),鼓励合肥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三首”揭榜攻关,加强“三首”金融、招标采购、市场拓展等方面支持力度,促进“三首”研发与就地应用。 二是加大财政扶持。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加大“三首”推广应用力度,加速“三首”进入市场。一是开展保险补偿。山东省对符合条件的“三首”给予投保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浙江省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给予投保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年度保费补贴;杭州市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投保企业分别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和300万的保费补贴。二是给予资金奖励。广东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首台(套)装备给予研制企 业最高900万元奖励,湖北省对“三首”给予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最高1000万元奖励;泉州市对首批次材料研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芜湖市对“三首”研制和应用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三是给予投资优惠。浙江省,嘉兴市、舟山市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的符合相关要求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租赁费加计 $50\%$ 计算设备投资额。 三是创新采购模式。通过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非招标采购等创新采购模式,加快“三首”进入市场速度。一是鼓励政府采购。温州市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对“三首”的采购,宁波市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应用各级首台(套)装备。二是引导国有企业采购。安徽省、江苏省、广东省将“三首”产品研制、示范应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福建省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三是纳入非招标采购。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 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三首”,福建省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四是健全激励容错。通过统筹激励和容错,调动各方面推广应用“三首”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支持“三首”研发应用的良好氛围。一是健全激励机制。浙江省、福建省规定对首台(套)装备可以作为研制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宁波市对“三首”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激励。二是完善容错机制。广东省、安徽省、江苏省建立省属企业采购应用“三首”容错机制,最大限度减轻“三首”应用单位的后顾之忧。比如安徽省规定在符合条件、程序、标准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负责人的决策和执行责任。 五是完善推广模式。通过完善推广模式,逐步扩大“三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一是设立专门机构。南京市在全国率先设立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统筹“三首”等创新产 品评价管理工作,助力市场化应用;盐城市设立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三首”等创新产品评价和推广工作。二是纳入设备更新、以旧换新活动和技术改造项目。江苏省聚焦匹配大规模设备更新需求,编制涉及398个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参考清单;广州市对企业使用“三首”实施技术改造的,在技术改造事后奖励项目评审中予以优先安排,济源市对设备符合国家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指导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奖励1200万元。三是开展供需对接。2024年重庆市举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发布会,19个研制企业及其用户单位签约项目22个,签约总金额35亿元;2024年安徽省举办生物医药产业“三首”对接活动,汇集了60余家生物医药类企业和70多家省、市医疗机构,为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创新成果与医疗机构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搭建了交流渠道。四是应用场景牵引。常州市、盐城市对当使用“三首”等创新产品的应用场景本地搭建单位择优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 万元支持;南京市将“三首”等创新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全市优质应用场景、标杆应用场景评审时的考虑因素。 # 二、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需求端:风险规避考量致使用户企业“不敢买、不愿买”“三首” 一是产品质量方面。客观来看,与经过多轮迭代、故障率已知的成熟产品相比,“三首”处于市场初期,技术成熟度缺乏广泛的应用反馈和长时间市场验证作为支撑,也缺乏权威的第三方性能评估和透明的历史数据作为决策参考。同时,“三首”在推向市场前虽然经过了基本的功能性测试,但通常缺乏在极端工况、复杂环境和长期疲劳运行等多维度的严格验证,难以覆盖各种使用情景和极端条件。这种测试不充分的现实情况使得产品的潜在缺陷和性能边界不能完全显现出来,用户在面对“三首”等创新产品时存在质量顾虑。正如江西佳时特数控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华所说,国内某知名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宁可花5倍、10倍的价买国外的,也不买中国的工业母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国产高端装备在极端复杂、连续生产场景下稳定性的深刻担忧,以及对潜在风险导致巨大损失的恐惧。此外,在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条件中,多地明确将近年度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作为条件之一,这本身也说明了对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高度重视。比如,四川省在2025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单位在近三年(2022年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才符合申报条件。 二是采购成本方面。采购应用“三首”,通常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购置成本方面,“三首”尚未在市场中得到批量验证应用,没有形成规模效应,仅就产品本身来说,价格可能就比成熟产品要高。 在配套成本方面,采购应用“三首”还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适配、调试、试验验证、安全认证、人员培训以及对现有生产流程进行改造的成本,同时,“三首”的定制化属性明显,这意味着一旦采购应用“三首”,可能也要一并对关键零部件等进行适配性改造,“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也就是说,采购应用“三首”,短期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相反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生产经营成本,从成本效益角度考量,企业自然会转向性价比更明确、经充分验证、经济效益显著的成熟产品。 三是路径依赖方面。部分企业对国外产品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甚至“心理依赖”,通常不愿意主动更换产品。正如一家智能水表上市公司负责人所言,他们与原有日本供应商合作已逾十年,设备运行长期稳定可靠——这种经过时间验证的合作关系,构成了企业决策的重要基础。尽管国产设备 在性价比上具备一定优势,但仍难以撼动用户对既有品牌长期建立起的信任。因此,即使存在替代选项,企业也往往不愿承担更换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国外厂商依托国内代理商深耕本土市场,与不少企业形成了牢固的利益捆绑关系,也是用户企业不愿意采购应用“三首”的重要原因。2 四是评审标准方面。即便研制出了“三首”,在招标投标方面可能也存在一些不公平待遇。比如,某集团成功自主研发了我国首台国产化H171—5MW海上风电机组,打破了国外长期的技术垄断。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即便能够入围,也往往在评审环节被淘汰,原因就在于现行评审体系对进口与国产设备实行差别化评分标准,比如,在零部件评审中,进口轴承可得满分10分,而性能相当的国产轴承通常只能拿到5分。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国产设备中标的可能性被系统性地压低,形成了客观上的市场准入壁 垒。 五是产品售后服务方面。由于“三首”处于市场初期,其技术和工艺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健全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部分“三首”的研制方是创新驱动型中小企业,资源聚焦于研发,往往无力在短期内构建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一旦出现故障,能否得到快速响应和修复、后续的优化升级能否跟上等,往往成为影响用户留存意愿的关键。 # (二)供给端:可持续创新能力较弱制约“三首”迭代升级 一是测试验证方面。要降低产品的故障风险,充分的测试验证是关键环节。然而,对于“三首”而言,现有的测试验证手段可能并不完善,技术成熟度和性能稳定性往往缺乏足够的第三方权威认证和测试验证进行背书。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由于成本、时间或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足够充分和长期的测试验证,且实验室测试与真实的野外环境相比,仍然存在 差异。 二是持续研发投入方面。“三首”的研发已耗费企业大量资源,而后续根据用户反馈进行迭代升级,同样需要持续的、不亚于前期研发的资金和人才投入。在市场回报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无力支撑产品的快速演进。以全球首创“星旋式流体机械”的北京星油科技为例,这项突破性技术在研制出后,也因资产规模小无法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同样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制约其持续研发投入。 三是迭代升级方面。成熟产品往往需要经历应用、反馈、升级、再应用、再反馈、再升级……等不断循环往复,从而不断积累技术、数据和经验,推动产品持续优化。“三首”因市场端“首用”,客户稀缺,应用场景和试用环境较少,难以在应用中实现快速迭代升级。多家企业表示,由于缺少用户,没有应用数据,首台套产品很容易陷入“性能不高一不使用一难改进一 性能难提高”的恶性循环。6升级节奏滞后,又进一步削弱产品竞争力,使潜在用户更加观望,形成“马太效应”。 # (三)制度端:政策体系不健全影响“三首”推广应用效能 一是标准方面。一方面,“国货”缺标准。在国内企业努力和国家鼓励采购优秀国产产品等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国产产品已接近甚至开始赶超进口产品。为规避国产替代政策,近年来部分外企通过在我国设立独资或合资工厂,将原装进口零部件经过简单组装直接变成所谓“国货”。正如国内某血液净化设备龙头企业负责人介绍,去年某医院采购一批血透设备,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非进口产品,一家外国品牌在国内组装的产品中标。另一方面,区域标准差异大。由于各地产业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有不同的“三首”认定标准,且互相不认可。这种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省份之间,甚至在同一省份 内部也显著存在。例如,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申报省首版次软件认定需知识产权明晰,质量性能可靠,产品累计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而黑龙江省对于首版次软件的申报条件,并没有设定类似“累计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具体量化门槛。这种区域间的标准隔阂,进一步增加了“三首”产品在全国市场推广与应用的难度。 二是保险补偿政策方面。一方面,现行“三首”保险补偿政策中,财政补贴保费比例虽提高到 $80\%$ 但覆盖面有限,赔付条件较为严格,多侧重于重大故障的赔偿,并不覆盖性能波动、产线停机、良品率下降等高频损失。另一方面,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进行投保,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生产供应企业的现金流,且保险赔付的周期较长、金额不高,不能完全覆盖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三是容错免责机制方面。不仅 研发生产“三首”是创新,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同样是创新,也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但目前,国家层面对采购应用“三首”的支持多集中在研发补贴和市场推广激励上,风险分担方式单一且前端化,尚未就采购应用“三首”建立统一、明确的免责或减责政策文件,未触及用户采购决策的核心痛点。比如,对于医院、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主体,其采购决策往往受到严格的审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约束,选用未经市场充分验证的产品,决策者个人和机构需要承担巨大的“试错”风险,一旦应用效果不达预期或出现故障,容易面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问责。 # 三、对策建议 # (一)强化顶层设计。 一是提高重视程度,探索将“三首”推广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广应用“三首”的专项规划,并列支相关必要专项经费,加强工作保障力度。二是健全制度政策,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快“三首”推广应用的政策文件,鼓励、支持国有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等采购应用“三首”,加大持久稳定支持力度,增强“三首”研制和应用单位信心。三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将“三首”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考核评价,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按规定给予特别奖励。同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 (二)强化协同联动。 一是加强战略协同,将推广应用“三首”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目标等结合起来,与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技术改造等专项政策相衔接。二是加强部门协同,推广应用“三首”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财政、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等多部门职责,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合力。三是加强供需协同,一方面,强化检测评定,对“三首”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等性能指标开展全生命周期测试,加强标准研制,防止“伪国产”,健全完善中试验证,提高“三首”与现有产业生态的适 配性、兼容性制定推广应用“三首”政策;另一方面,用好存量政策,强化政策落实,严肃处理通过设置歧视性或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三首”参与招标投标等情况。 # (三)强化扶持力度。 一是完善保险补偿,进一步扩大保险补偿的范围和金额,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结合“三首”特点开发专项保险产品,覆盖性能不达标、运行中断、维修成本超支等各类风险场景。二是加强示范应用,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首台(套)装备展示平台,定期举办供需对接活动, 遴选“三首”示范应用标杆,编制推广应用“三首”经验做法案例,引导更多用户采购应用“三首”。 三是创新推广模式,鼓励用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兼并重组,通过控股、参股“三首”生产供应企业的方式,共同参与“三首”研发、生产制造、质量管控以及市场推广等。 (作者:郭坤旭 袁咏琪 彭健) 联系人电话:19801319565 # 思想, 还是思想, 才使我们与众不同研究, 还是研究, 才使我们见微知著 新型工业化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型工业化研究中心) 政策法规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 规划研究所 产业政策研究所(先进制造业研究中心) 科技与标准研究所 知识产权研究所 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研究中心) 中小企业研究所 节能与环保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中心) 安全产业研究所 材料工业研究所 消费品工业研究所 军民融合研究所 电子信息研究所 集成电路研究所 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所 网络安全研究所 无线电管理研究所(未来产业研究中心) 世界工业研究所(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01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人:王乐 联系电话:010-68200552 13701083941 传真:010-68209616 电子邮件:wangle@ccidgroup.com # 赛迪研究院 《产业政策与法规研究》编辑部 编 辑 部:赛迪研究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人:王乐 联系电话:010-68200552 13701083941 传真:0086-10-68209616 网 址:www.ccidthinktank.com 电子邮件:wangle@ccid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