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1-KPMG_China-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_8页_580kb
报告摘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总结
核心内容
2011年3月,中国正式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旨在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该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和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共同构成,同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第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执行细节。
主要观点
-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中国在2011年引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以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同时确保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平衡。
- 审查范围:涉及军事相关企业、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如重要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的并购交易,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实际控制权的定义: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拥有表决权足以影响企业决策等情形。
- 审查流程:国家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种。一般性审查由联席会议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若未通过则启动特别审查,通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审查与反垄断的关系:国家安全审查可能在反垄断审查之前进行,若未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其他审查程序将不再进行。
关键信息
1. 安全审查的适用情形
- 军事相关企业:包括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军事设施周边企业。
- 关系国家安全的企业:涉及重要农产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
- 其他情形: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信托或代持方式控制境内企业运营。
2. 安全审查的交易类型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
-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
-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
3. 实际控制权的认定
- 持股比例超过50%。
- 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影响企业重大决策。
- 其他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4. 安全审查内容
- 国防安全:涉及国防产品生产能力、服务提供能力和设备设施。
- 经济稳定运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
- 社会基本生活秩序:对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并购活动。
- 关键技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5. 审查机构
-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职责:分析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协调审查工作,作出审查决定。
6. 审查程序
- 一般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若无异议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 特别审查:若存在异议,联席会议启动特别审查,通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7. 交易额与审查的关系
- 3亿美元以下交易:若并购导致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仍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72号文件:规定3亿美元以下交易一般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涉及国家安全的仍需按6号通知执行。
附加信息
-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互动:国家安全审查可能优先于反垄断审查,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并不意味着反垄断审查一定通过。
- 审查制度的挑战:审查制度尚不完善,部分细节如行业范围、审查标准等仍需进一步明确。
- 专业建议:外国投资者应提前进行全方位调研,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应对更复杂的审批流程。
毕马威观察
- 历史背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源于2006年凯雷集团收购徐工集团的案例,当时商务部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否决了该交易。
- 法律基础:制度的建立与2007年《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关,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地位。
- 影响:审查制度增加了外资并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投资者构成额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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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为2011年3月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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