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5-19-GL-on-passport-notifications-under-MCD_11页_225kb
报告摘要
EBA Guidelines on Passport Notifications for Credit Intermediaries (EBA/GL/2015/19)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根据《欧盟条例》(EU)第1093/2010号第16条发布的指南,旨在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在欧盟成员国间提供服务或设立分支机构时的“护照通知”(passport notification)要求。指南明确了相关机构的合规义务、通知内容、传输方式及注册要求,以确保《抵押贷款信贷指令》(Directive 2014/17/EU)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主要观点
1. 合规与报告义务
- 适用对象:指南适用于根据《抵押贷款信贷指令》第32(3)(2)条规定的信用中介机构的“护照通知”。
- 通知义务:成员国监管机构(competent authorities)须在2015年12月21日前向EBA报告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南,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否则,EBA将视为不合规。
- 报告方式: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参考号为EBA/GL/2015/19。任何合规状态的变更也需及时报告。
2. 指导内容与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指南涵盖信用中介机构在欧盟境内提供服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护照通知”要求,但不涉及跨境运营的监督方法。
- 适用对象:指南针对根据《欧盟条例》第4(2)条定义的监管机构(EBA authority),同时也适用于《抵押贷款信贷指令》第4(22)条中定义的监管机构。
- 信息要求:若某一成员国指定了多个监管机构,其中非EBA监管机构须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告知EBA或EBA监管机构是否采用这些指南。
3. 实施日期
- 指南自2016年3月21日起生效,但信息要求自文件发布日期的次日起生效。
关键信息
4. 护照通知内容
4.1 提供服务
- 通知内容包括:
- 主要成员国(host Member State);
- 信用中介机构名称、总部地址、注册号;
- 家乡监管机构的在线注册网址;
- 家乡监管机构名称;
- 信用中介机构在主要成员国提供的服务类型(如提供信贷协议、预合同管理、提供咨询等);
- 自然人出生日期;
- 与信用中介机构关联的债权人信息(如有);
- 家乡监管机构通知信用中介机构的日期。
4.2 设立分支机构
- 通知内容包括:
- 主要成员国;
- 信用中介机构名称、总部地址、注册号;
- 家乡监管机构的在线注册网址;
- 家乡监管机构名称;
- 分支机构地址(如已知);
- 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及出生日期(如已知);
- 信用中介机构在主要成员国提供的服务类型(如已知);
- 自然人出生日期;
- 与信用中介机构关联的债权人信息(如有);
- 家乡监管机构通知信用中介机构的日期。
5. 通知的传输
- 传输方式:使用附件1和附件2中提供的模板进行通知;
- 语言要求:以接收国监管机构接受的语言书面提交;
- 传输方式:尽可能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如不可行则使用邮寄;
- 时间要求:确保通知在一个月内送达接收国监管机构;
- 公开信息:监管机构需公开接受的语言、邮寄地址及电子提交方式。
6. 注册要求
- 家乡监管机构:需及时更新其公共注册信息;
- 接收国监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其信息纳入其公共注册系统,包括信用中介机构名称、总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7. 信息变更通知
- 变更通知:家乡监管机构需尽快通知接收国监管机构关于信用中介机构活动的终止或变更,或静态数据(如名称、地址)的更新,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附件
附件1:提供服务的护照通知表格
- 包含传输日期、主要成员国、通知类型、信用中介机构名称、出生日期、注册号、总部地址、联系方式、家乡监管机构名称、在线注册网址、服务类型、是否为绑定中介、债权人信息等字段。
附件2:设立分支机构的护照通知表格
- 包含传输日期、主要成员国、通知类型、信用中介机构名称、出生日期、注册号、总部地址、联系方式、家乡监管机构名称、在线注册网址、分支机构详细信息、负责人信息、服务类型、是否为绑定中介、债权人信息等字段。
总结
本指南为信用中介机构在欧盟成员国间提供服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护照通知”流程提供了详细说明,确保了在欧盟范围内对《抵押贷款信贷指令》的统一适用。它强调了监管机构的合规义务、信息透明度、及时报告及公开要求,以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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