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ECB欧洲央行_The_new_EU_framework_for_financial_crisis_management_and_resolution_10页_231kb
报告摘要
欧盟金融危机管理与解决新框架总结
核心内容
欧盟正在持续改进其金融体系危机管理与解决框架,以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的不足。该框架旨在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预防和管理危机的能力,同时减少对纳税人财政负担的影响。重点在于通过协调而非完全整合的方式,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以处理跨境银行危机。
主要观点
- 危机预防与管理:欧盟的改革不仅关注危机预防,还强调早期干预和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和财政成本。
- 协调机制:新框架提倡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协调,而非建立单一的欧洲监管机构,以适应当前欧盟各国在财政和监管责任上的差异。
- 跨境银行挑战:跨境银行的危机管理更为复杂,涉及多个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需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干预机制。
- 国际协调:欧盟的改革工作受到G20和FSB等国际组织的影响,尤其在“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机构的处理方面。
关键信息
1. 背景与挑战
- 金融危机后,欧盟各国政府为救助银行提供了大量财政支持,约13%的GDP被用于实际救助。
- 当前的法律框架不足以处理银行危机,因为传统的公司破产程序不适用于银行。
- 跨境银行危机的处理更加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与责任划分。
2. 文献中的建议
- 金融三难困境:欧盟作为高度整合的金融市场,难以同时实现金融稳定、整合与国家自主权。
- 协调机制:一些学者建议通过法律约束的负担分担规则来协调国家之间的危机处理。
- 欧洲银行监管机构:建议设立“欧洲解决机构”(ERA)并配合“欧洲存款保险与解决基金”。
- 竞争法协调:如果设立ERA不可行,可考虑由欧盟竞争委员会协调国家监管机构。
3. 国际与国内举措
- G20与FSB:G20在2010年敦促FSB制定针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SIFIs)的解决框架,以避免纳税人承担损失。
- FSB工作进展:FSB已提出“解决制度的关键属性”和“恢复与解决计划”,欧盟积极参与其中。
- 成员国改革:许多国家已开始修订国内法律,以提升危机解决能力,包括设立解决基金、存款保险机制等。
4. 欧盟计划框架
- 协调框架:欧盟计划建立一个协调框架,而非完全整合的监管体系,以适应成员国的现有责任。
- 统一监管与解决权力:框架包括统一的监管和解决权力,以及在危机情况下合作的规则。
- 全面覆盖银行生命周期:涵盖从预防到解决的整个银行生命周期,包括早期干预、恢复计划和解决计划。
- “维持运营”机制(Bail-in):在银行不可持续时,允许通过债务转换或减记来维持其运营,避免系统性风险。
5. 跨境银行处理机制
- 集团恢复与解决计划:要求母公司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与解决计划,以应对系统性危机。
- 内部财务支持:允许集团内部的财务支持安排,如贷款、担保和资产转移,但需确保不会损害国家金融稳定。
- 解决委员会(Resolution Colleges):设立解决委员会作为跨境银行危机处理的论坛,协调各成员国监管机构。
6. 危机解决工具
- 可转换资本工具(CoCos):一种债务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转换为股权或减记,以增强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
- 非可持续点机制(Point of Non-Viability):确保在银行无法持续运营时,优先使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而非依赖政府救助。
- 财政支持机制:成员国需设立预先资金(ex ante)和事后支持(ex post)机制,以保障危机解决的财政可行性。
结构与实施
- 实施时间表:FSB将在2011年下半年进行公众咨询,随后提出最终建议。
- 欧盟参与:欧盟积极参与FSB的工作,并在制定本国框架时考虑国际标准。
- 监管协调:通过增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确保在跨境危机中能够有效应对。
总结
欧盟正在构建一个以协调为主、整合为辅的金融危机管理与解决框架,以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和应对危机的能力。该框架强调早期干预、恢复与解决计划、跨境协调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如CoCos)来吸收损失,减少对纳税人财政负担。尽管尚未建立单一的欧洲监管机构,但欧盟正通过加强政策协调、统一监管工具和增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来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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